時間:2024-11-13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
胡?健
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偉大的思想是在長期的理論思考和艱辛的實踐探索中孕育形成的。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新,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作為法學法律工作者,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必須同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當年在地方工作期間有關法治的重要論述和實踐緊密結合起來,融會貫通起來,掌握精髓意旨。只有全面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過程,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能掌握核心要義,增強貫徹自覺,努力成長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范踐行者。
一、習近平總書記豐富的地方工作經歷,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堅實實踐基礎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黨和人民在共同法治實踐中形成的思想精華,但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與主要創立者習近平同志豐富的法治實踐密切相關。從實踐邏輯看,它生成于習近平同志從正定縣、寧德地區、福州市、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到中央的工作經歷,貫穿于習近平同志領導依法治縣、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國的全部歷程。
1982年至1985年,習近平同志在擔任正定縣委副書記、書記期間,就明確把法制作為縣域治理的重器,強調“農村法制建設特別要對封建宗族勢力,黑惡勢力加以防范,露頭就打”,高度重視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制度規范在經濟建設、社會治理、農村工作、黨建工作、人才工作中的作用。1985年任廈門市委常委、副市長后,習近平同志明確提出用法制助力改革開放,保障經濟特區建設,還提出“依法治稅”“依法治湖”等主張。1988年至1990年任寧德地委書記期間,習近平同志強調要用法律的、行政的、制度的、紀律的、教育的綜合手段,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整治社會治安、推進廉政建設、全面深化改革等。1990年任福州市委書記后,習近平同志明確提出“依法治市”“依法治城”,推動城市管理從傳統的運動式、突擊型向正?;?、規范化、法律化方向發展。習近平同志還深刻闡述了民主與法制的關系、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與資本主義民主法制的區別,強調絕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民主、代議制、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1995年至2007年,習近平同志在福建、浙江、上海三地開展了依法治省(市)的生動實踐,法治思想也更加豐富和深化。1995年任福建省委副書記、1999年任福建省省長后,習近平同志明確提出“依法治省”并進行了積極探索,提出了“法治社會”“法治經濟”“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等理論命題。2002年任浙江省委書記后,習近平同志進一步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浙江”“平安浙江”。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作出《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這個決定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論資源、制度資源和實踐資源。2007年習近平同志任上海市委書記后,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在這些豐富實踐中,習近平同志不斷深化關于縣域治理、市域治理、省域治理規律和法治建設規律的認識,凝練出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題新觀點,形成了系統的法治思想,為后來領導依法治國偉大事業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礎和實踐基礎。
2007年,在黨的十七屆一中全會上,習近平同志當選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之后又擔任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領導依法治國、依法治軍等重大事務。2012年,在黨的十八屆一中全會上,習近平同志當選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其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國家主席。作為黨的核心、人民領袖、軍隊統帥,習近平總書記以奉法強國的堅定意志和雄才大略,開啟了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征程,創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創造性地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充分彰顯出“實踐是理論之源”的辯證邏輯。
二、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對法治建設進行了系統思考和豐富實踐,為全面依法治國進行了重要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擔任浙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時,對法治建設進行了系統思考和實踐,率先就省域層面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戰略布局進行探索,作出建設“法治浙江”的重大決策。2004年9月,習近平同志批示要求研究建設“法治浙江”問題,隨后親自主持“法治浙江”重點調研課題并開展系統調研。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圍繞“法治浙江”的決策和實施,習近平同志就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重大原則、基本路徑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推動浙江民主法治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也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作了扎實的理論準備,提供了堅實的實踐支撐。
第一,明確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戰略定位。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出了關于建設“法治浙江”的決議。習近平同志在這次會議上指出:“法治進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治建設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建設‘法治浙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徑,在‘四位一體’總體布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習近平同志強調:“建設‘法治浙江’,就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浙江的具體實踐。從哲學角度講,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一,在國家統一的法制框架下推進地方法治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從法律淵源看,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對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浙江實際看,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較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比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創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我們完全有基礎、有條件、有責任在法治建設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以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走在前列的客觀需要,并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span>
第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是習近平同志領導“法治浙江”建設探索實踐最鮮明的主線。2002年12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暨杭州市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二十周年大會上指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黨又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黨還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斷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006年2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上強調,“建設‘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2007年2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指出:“我們要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按照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要求,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強對公共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證人民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span>
2006年4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強調:“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薄胺ㄖ谓ㄔO絕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而是要從理念上更好地強化黨的意識、執政意識、政權意識,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執政地位,通過改善黨的領導來更有效地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通過完善黨的執政方式來更有效地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贬槍俳杳裰髅x否定、削弱黨的領導的錯誤思想,習近平同志在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強調:“要旗幟鮮明地反對那種假借民主、假借法治來否定黨的領導的錯誤傾向……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放棄黨的領導,任憑各種反對勢力打著民主的幌子瞎折騰;或者饑不擇食、亂開藥方,只談改革而不論加強,導致整個社會的‘無序’,其結果就是改革變成了改向,變革成為了變色,把自己的執政地位也給‘革’掉了?!?006年2月,在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再次強調:“人大工作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是堅持黨的領導。這是人大工作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核心問題,是人大工作能否取得新成就的關鍵所在?!?/span>
第三,強調立法是法治的基礎。習近平同志高度重視地方立法工作,明確指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礎”①,并把“加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設”確定為“法治浙江”八大任務之一,分別從“健全法規規章”“完善立法機制”和“提高立法質量”三個層面作出部署。2003年8月,習近平同志在全省立法工作會議上對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作了具體論述。一是立法要為發展服務,“為發展創造一個必備的法制環境,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二是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必須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充分發揮其補充、先行、創制的作用,體現地方特色,提高針對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搬照抄、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要維護人民根本利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四是立法“要體現與時俱進的精神,處理好穩定性與變動性、前瞻性與階段性的關系”。此外,習近平同志還分別就地方立法的重點領域、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建設、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等提出了要求。
第四,強調依憲執政、依法行政。2002年12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暨杭州市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二十周年大會上指出,“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增強依憲執政、依法執政的觀念,提高依憲辦事、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模范地執行憲法和法律,防止和糾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干擾執法的現象”;提出“要通過立法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轉變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理念、方法和模式,做到權力運作公開化、透明化,決策機制科學化、民主化,公共管理法律化、制度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建設透明、負責、法治、高效和服務的政府”②。習近平同志強調,“要樹立職權法定的理念,使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并符合法律的目的,每一個執法環節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個行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違法行為都要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做到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③;要“按照‘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實把依法行政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④。
第五,高度重視公平正義特別是司法公正。2006年4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指出:“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006年6月,習近平同志對“法治浙江”實踐的公平正義價值追求作了系統的闡述,提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美和諧,是“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內容和目的所在。要通過加強法治建設,使各級機關做維護社會公正的堅強保障者。加強對執法、司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體系,規范公共權力運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嚴重影響社會公平公正的問題。尤其要注重把公平正義作為制定法律和進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據,逐步建立起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體系,從源頭上防止社會不公正現象的出現。
2006年4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強調,要“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規范審判行為和檢察執法行為,增強司法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人民群眾看我們黨、看我們的政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看我們法院、檢察院辦案是否公正、高效,有無貪贓枉法。不要忽視一個微小的案件,一個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觸一個案件、進一次法院,但會影響一個人對整個司法機關的認識,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边@些重要論述同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的論斷是高度一致的。
第六,突出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性地位。習近平同志高度重視法治社會在“法治浙江”建設中的基礎性地位問題,早在2005年11月就提出要“以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為載體,努力建設民主健全、法治完備、公共權力運行規范、公民權利切實保障的法治社會”。在“平安浙江”建設過程中,習近平同志也明確將建設法治社會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的治本之道,提出“實現社會和諧有賴于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納入法治的調整范圍,經濟、政治、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切實的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⑤。
第七,堅持法治與德治并舉。習近平同志指出:“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為支撐,才有廣泛的社會基礎而成為維系良治的良法。法律與道德,歷來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諧穩定社會的兩個保障。法治與德治,如車之雙輪、鳥之兩翼,一個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和威嚴,一個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各自起著不可替代而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達到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保障社會的健康和正常運行。從一定意義上說,依法治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剛性手段,以德治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的和諧,保障社會健康協調地發展。建設‘法治浙江’,必須把握法治與德治的互補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堅持一手抓法治建設,一手抓道德建設,把法律制裁的強制力量與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緊密地結合起來,把硬性的律令與柔性的規范有機地融合在一起,把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結合起來?!雹?/span>
第八,強調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2004年5月,習近平同志在全省人大工作會議上指出,“黨員和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級黨委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適應新形勢,從根本上轉變不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維方式、領導方法和工作習慣,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在發表講話、制定文件和進行決策時,都必須對照憲法和法律,看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做到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話不說,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事不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憲法和法律貫徹實施工作的領導,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履行立法和監督職能,切實保證憲法和法律在全省的貫徹實施”;強調“治國者必先受治于法”⑦“只有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真正成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執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執法、依法辦事,才能讓老百姓服氣,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⑧。
三、習近平總書記從地方到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關注一以貫之,是新時代立法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的關鍵因素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立法工作,不僅就加強和改進新時代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而且親自部署立法項目、親自聽取重大立法事項的匯報并作出重要指示,為新時代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⑨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立法既是法治建設的源頭,更是國家重要的政治活動,承擔著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的重要使命,是黨的執政權的重要體現。立法工作不僅十分重要,而且也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雹饬暯娇倳洶蚜⒎üぷ鞯闹匾院捅匾陨仙竭@樣的高度,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重視和關心。
習近平總書記對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關注是一以貫之的。早在地方工作期間,就高度重視制度建設,注重將成熟的改革經驗固定下來,有效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比如,在正定縣任職時,組織全縣開展清理農村財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推動南樓鄉南樓村在全國第一個創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為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寧德工作期間,為了深入推進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出臺《關于發展我區林業市場若干問題的意見》,特別規定:“凡權屬無爭議的集體荒山、荒地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也運用各種形式的聯合體承包開發經營,山權不變,承包者享有經營使用權;各種形式的承包造林,林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從種到收,產權不變?!痹诟V莨ぷ髌陂g,推動出臺了《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在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領域是率先之舉,為依法保護文化遺產樹立了標桿。在擔任福建省省長期間,領導福建省人民政府出臺了全國第一個省級林改文件《福建省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在全國率先開展了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法律層面強調,這次改革要按照現行的森林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依法改革。在浙江工作期間,為了更好防御臺風、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在每次災害后注重總結經驗,先后推動制定《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浙江省防御洪澇臺災害人員避險轉移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提供法治保障。
習近平同志在擔任浙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高度重視地方立法工作,明確指出:“要根據憲法和立法法,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斷完善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總之,習近平總書記在地方工作期間,關于地方立法的實踐探索和理論思考,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和改進新時代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礎。
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地方工作期間對法治建設的全方位思考和開創性實踐,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源頭活水,與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具有內在連貫性和一致性,構成有機整體。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地方工作期間的著作和習近平同志在正定、廈門、寧德、福州、浙江、上海等采訪實錄,可以更好感悟習近平總書記“我將無我,不負人民”的偉大情懷和人格魅力;回顧習近平總書記當年的這些論述和實踐,有利于我們更好把握和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各項工作,推動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辦公室主任,第十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