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13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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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洪淇
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新時代法治建設提供了全方位指引,這種指引不僅體現在宏觀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方面,也體現在對具體改革路徑和方法論層面的指導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重要講話和黨的重要文件中,對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問題進行過多次論述,為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司法實踐提供了方向指引和重要遵循。
一、防范冤假錯案對實現法治具有重大意義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伸張正義。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①其中,公正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尤其具有重要的底線性價值。公正司法必須建立在準確事實認定和正確法律適用的基礎上,而準確的事實認定更具有基礎性價值。
首先,準確的事實認定是公正司法的基礎。每一個冤假錯案的發生就意味著有無辜的公民被錯誤地定罪,意味著在個案中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發生了根本性的偏差。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人民群眾每一次求告無門、每一次經歷冤假錯案,損害的都不僅僅是他們的合法權益,更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是他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②要實現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一個重要的任務必然是防范冤假錯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針對刑事司法中的冤假錯案進行了依法糾正,努力回應社會公眾對公正司法的訴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65起重大刑事冤錯案件,改判129名原審被告人無罪,提振了全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其次,準確的事實認定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基本前提。對于刑事司法活動來說,刑法要在個案中得以準確地適用,就必須建立在對個案進行準確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在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案,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安徽于英生故意殺人案等刑事錯案中,盡管確實存在相應的犯罪事實,但由于犯罪主體認定發生了錯誤,不僅錯誤地將無辜者認定為罪犯,而且還放縱了真正的罪犯,使得刑法所確立的打擊犯罪的目標無法實現。
最后,準確的事實認定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法無信則不立,司法公信力彰顯了社會公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度,是確保司法裁判活動為社會公眾所接受的重要條件。沒有針對每個個案的準確事實認定,司法公信力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③“100–1=0”這個公式以直觀生動的方式詮釋了刑事錯案對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性危害,彰顯了防范冤假錯案、準確認定事實對于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價值。
二、準確的事實認定要通過刑事證據制度改革來實現
要防范刑事錯案,實現準確的事實認定,就需要進一步改革我國刑事證據制度。證據是刑事案件事實認定的基礎,錯誤的事實認定主要是源于刑事證據的收集、固定、提取、出示、審查、認定等各個環節存在的各種問題。為此,要從以下三個層面來推動刑事證據制度改革。
首先,在理念層面,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將刑事司法過程的兩個核心環節,即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緊密聯系在一起,凸顯了準確的案件事實認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基礎性價值。而三個“符合”則為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基本的路徑。一是準確的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要求就是符合客觀真相。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的法律制度,就需要通過改革相關制度特別是證據制度確保案件事實認定的質量。二是“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從結果對辦案提出了基本要求。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就意味著案件事實認定準確、法律適用正確,這是傳統上對辦案人員的基本要求。三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還要求“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是程序公正的應有之義。程序公正要求辦案過程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通過合法的程序來收集、提取、保管、出示、審查和認定相應的證據。
其次,在基本原則層面,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從主體、程序與證據規范三個方面對證據裁判提出了三位一體的層次要求。一是證據裁判原則強調了辦案人員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的三個基本要求,即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要求和客觀要求。案件事實所依賴的證據并不會自動呈現作為案件事實的基礎,而是需要經過辦案人員去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因此要從辦案人員角度對證據處理過程提出要求,從而使證據能夠合法、全面、客觀地得以呈現,為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奠定堅實基礎。二是證據裁判原則要求認定案件事實之基礎的證據,應該是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這主要是從程序角度來提出要求,明確了證據滿足何種程序條件才能成為案件事實之基礎。三是在對證據進行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過程中,辦案人員需要依據各類證據規范來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補正,以便確定證據材料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最后,在具體制度層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這為我國近十年來的刑事證據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單獨或聯合出臺的相關規定有十余部,相關規范條款達數百條,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刑事證據審查規范體系。在具體證據制度方面也有實質性進展,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電子數據規則、證據鑒真制度、專門性證據問題、技術偵查證據規則、證人出庭制度等方面都有許多突破。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例,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一個重要原因。為了抑制非法取證行為、實現對非法證據的有效審查,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我國出臺了多部針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刑事證據規范,呈現出以下趨勢。一是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不斷擴大。從證據類型上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再到物證書證均納入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來說,被排除的非法取證手段范圍從刑訊逼供逐漸擴展到變相肉刑、威脅、非法拘禁再到重復供述的排除。二是非法證據排除機制不斷完善,建立起貫穿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三個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機制,確立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不同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責任。三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不斷優化,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得到進一步明確,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推行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三項規程。
三、刑事證據制度改革需要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為依托
首先,在刑事訴訟縱向構造方面,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我國傳統上逐漸形成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主導,三個訴訟階段前后接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縱向訴訟階段。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演變成配合有余、制約不足的訴訟構造,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于偵查階段形成的證據材料的審查容易流于形式,從而導致冤假錯案發生。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作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時明確提出,“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項改革有利于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生”。
其次,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要通過一系列程序制度改革強化訴訟程序各方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在偵查階段,通過改革訊問制度強化對訊問場所、訊問時間的控制,完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和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進一步強化對訊問過程的合法性控制。在審查起訴階段,推動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改革,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階段注意聽取辯方律師的意見。在審判階段,強化庭審實質化改革,進一步完善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進一步健全證據調取和裁判制度,完善對證據的出示、質證和審查制度。
最后,在刑事程序主體方面,要進一步強化辦案人員對證據進行審查的責任意識,提升辦案人員的證據分析能力,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進行了司法責任制、司法員額制等司法體制改革,著力改變傳統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格局,形成“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責任機制,從而有效提升了辦案人員對證據進行審查的責任感和積極性。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對辦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解決辦案人員證據分析能力不足的問題。自2018年開始,《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將證據法正式列入我國各高校根據辦學特色開設的其他專業必修課課程選項之一。2022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增強業務能力”作為培訓內容,而證據分析等專業技能是培訓的重點。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改革有序推進,取得積極成效,有些改革措施已經開展多年相對成熟,有些改革舉措依然在路上、尚待進一步實踐檢驗,但對我國積極有效應對當前社會轉型期錯綜復雜的刑事司法環境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持續推進刑事證據制度各項改革舉措,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之路。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模式研究”(17FXC032)的研究成果〕
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第十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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