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27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張守文
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實現共同富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盡管實現共同富裕存在多種路徑,但在整體上都涉及財富創造、財富積累和財富分配問題,需要將做蛋糕、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三個方面有機統一起來。為此,需要大力加強經濟法治保障,持續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從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共同富裕夯實制度基礎。
一、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加強經濟法治保障
實現共同富裕,必須解決好財富創造、財富積累和財富分配三大問題,相應的經濟法治保障不可或缺。應結合經濟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的需要,明確經濟法治保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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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共同富裕,首先需要推動財富創造。只有調動全體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持續“做蛋糕”,才能增加社會財富的總量,提升社會整體的富裕水平。同時,只有在法治框架下為市場主體構建良好的“發展環境”,才能保障各類主體積極投入并踴躍創造財富。應當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治的關系,切實做到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產權,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權益,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
第一,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產權。產權保護是影響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對于財富創造至為重要。如果產權不能依法得到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就會失去財富創造的根基和動力。切實加強產權保護,是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保障作用的重要體現?!坝泻惝a者有恒心”,要實現持久的財富創造,就必須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尤其應防止在執法、司法活動中恣意侵害市場主體的產權。
第二,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權益。市場主體在法律上是平等主體,對其基本的法治保障應當無差異。各類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應受到平等保護,對其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的制度安排也應一視同仁。國企與民企、內企與外企、大企業與小微企業都應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對待,使各類市場主體真正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體現經濟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三,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各類市場主體應當平等享有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的機會,可以公平獲取各類生產要素,公平進入相關市場展開公平競爭,即使是退出市場競爭也應有公平的制度安排。在法治框架下保障經濟公平、推動公平競爭,是加快形成現代市場體系、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也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
上述三個“依法平等保護”,是我國依法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經驗和共識。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切實處理好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治的關系。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才會對法治保障形成穩定預期,才會積極投入,為自己也為社會創造財富,從而推動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當前,我國在促進財富創造方面,需要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保障。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我國多次出臺支持非公經濟或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例如,2005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2010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2023年又專門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強調“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2023年9月,中央編辦正式批復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內部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局,作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專門工作機構。此外,相關部委還陸續出臺了《關于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近期若干舉措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上述政策的貫徹落實,對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關系著民營經濟的長期發展。
二是依法推動各類創新。財富創造與各類創新密切相關。從技術創新到組織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等,都有助于為經濟發展持續提供動力。只有加強經濟法治保障,企業才會敢于和樂于創新。因此,必須在法治實踐中切實保護、鼓勵、支持各類創新,而不應以各種名義阻礙創新。只有對各類創新予以充分、有效的法治保障,才會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重要經驗總結。為此,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產業法、競爭法等各類經濟法律,都應運用法律化的經濟手段,有效支持和鼓勵創新。例如,202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其立法宗旨中專門規定“鼓勵創新”,體現了對創新的高度重視,也是對創新發展理念的重要回應。依法推動創新,不僅有助于創造財富,還有助于促進各個領域、各類制度的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推進發展成果的共享,這對于實現共同富裕具有特殊的意義。
三是依法推動各類要素的有效配置。財富創造需要各類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保障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競相發揮作用,并使各類要素有機融合,以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是推進財富創造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加強經濟法治保障的重點。與上述要素相關聯的各類法律,如勞動法、土地法、金融法、科技法、信息法等,都應不斷完善,以有效支撐各類市場主體的財富創造,并由此推動共同富裕。
?。ǘ┴敻环e累與財富分配的經濟法治保障
如果僅有財富創造,而不能有效積累財富和公平分配財富,就難以實現共同富裕。應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有效的財富積累機制,使各類主體能持續積累財富,并公平分配財富,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財富積累與財富分配直接相關,只有切實保障相關主體產權,降低市場主體負擔,使市場主體積累更多的財富,才能為更高水平的財富公平分配奠定基礎。應著力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降低其各類交易成本,完善公平分配的制度,從而促進有效的財富積累和公平的財富分配。
第一,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應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壓縮政府不必要的開支。在保障政府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同時,應繼續推進減稅降費,有效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增進市場主體財富積累。
第二,降低各類交易成本。應降低與政府相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包括融資成本、交通成本、能源成本等各類成本,減少不合理的涉企收費,降低市場主體的負債率或杠桿率,從而增加市場主體的收入和利潤,使其能夠持續擴大再生產,并實現有效的財富積累。
第三,降低各類合規成本。目前,各類企業的合規成本日益增高,使其面臨諸多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長此以往,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在相關立法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實踐中,不應僅強調單方面的嚴苛管制,而應將“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有機結合,充分發揮經濟法治的“全面規制”功能。同時,應減少形式化的過于嚴苛的合規要求,這更有助于市場主體積累財富和分配財富。
第四,促進各環節的公平分配。財富積累與財富分配緊密相關。沒有公平的財富分配,就沒有公平的財富積累;只有持續實現財富積累,才能實現更高水平的公平分配。應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環節保障分配公平,持續解決各類分配結構失衡問題,切實增加居民收入,提升全體人民的普遍富裕水平,為共同富裕奠定物質基礎。對此,相關的財稅法、金融法、產業法、競爭法等各類經濟法律制度都應發揮重要作用。
上述各類促進財富積累和財富分配的舉措,都需要長期穩定的法治保障。在此過程中,同樣應處理好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治的關系,確保相關制度的長期穩定,增強其可預見性。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已發布大量重要文件,對其實施效果應認真評估,明確哪些政策需要融入相關立法,從而更好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共同富裕問題。
市場主體乃整體經濟之根本,依法保障其發展方能“固本培元”。為此,政府部門實施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應有助于長期穩定的財富積累機制和公平分配機制的形成。上述機制的確立需要各類法律、政策落實到位,發揮其整體合力。
總之,財富創造、財富積累和財富分配都極為重要。需要認識到,沒有發展,就沒有富裕;沒有全面的發展,就沒有共同的富裕;沒有人的全面發展和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就沒有國家的全面現代化。為了實現共同富裕,實現國家的現代化,應當更加注重發展理念和發展價值,構建“發展導向型法治”,從而更好地保障和促進發展。為此,還要處理好區域與區域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從而進一步推進全國的共同富裕。
二、實現共同富裕需要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
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加強經濟法治建設,而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則是經濟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對于財富創造、財富積累和財富分配均有重要影響。共同富裕需要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只有不斷推進財富創造和財富積累,持續促進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才能實現整體富裕和共同富裕。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必須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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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說明營商活動需要好的法治環境,法治環境對于營商活動至為重要,全面實施法治是對市場主體最大的保障。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境,要求政府和市場主體都必須在法治框架下從事活動。政府應切實履行其經濟職能,真正做到“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
首先,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政府全面加強經濟法治建設。只有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得到充分的法治保障,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面保護,才能有效定分止爭,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促進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我國近些年制定了大量相關法律制度,要形成營商環境領域的“良法善治”,需要政府作出更多努力。例如,我國專門制定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并結合世界銀行對營商環境評估指標的調整,進行相應的制度優化。在影響營商環境的諸多指標中,稅收、收費、金融、勞工、競爭、破產等方面的制度建設歷來備受關注,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從而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全面的法治保障。但上述制度優化的舉措絕不只是為了應對世界銀行的相關評估,以獲得好的國際排名。我們只有實現營商環境的真正改善,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才能切實為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共同富裕提供根本保障。
其次,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尤其需要政府多做“減法”。這對政府依法施政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行為對市場主體影響巨大,應通過減少政府的不當干預、減輕政府給市場主體帶來的負擔、降低政府行為導致的成本,通過政府或整個公共部門提供便利的服務,使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方面有更多的經濟自由。為此,政府應切實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為其提供更多的營商便利,擴展其經濟自由,從而在政府的“經濟干預度”與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度”之間形成有效平衡。
一是政府應切實為市場主體減負。如果市場主體負擔過重,其從事生產經營就會面臨重重困難,整體的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也會面臨諸多問題。應分析導致企業負擔過重的原因,對于直接來自政府的負擔,如征稅或收費,需要關注稅負是否過高,收費數量是否過多等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事實上,我國近年來持續推進減稅降費,表明國家希望通過減負措施來讓市場主體輕裝上陣。此外,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成本、能源成本等較高,也需要分因施策。只有切實降低企業的“負擔率”,不斷減輕企業負擔,才能提升其發展能力,進一步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
二是政府應盡可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在營商環境方面,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融資、納稅是否便利,企業的雇工是否便利等,歷來備受關注。由于便利與否會影響市場主體相關成本或負擔的高低,因此,提升各類“便利度”也是為市場主體減負,對企業的發展同樣非常重要。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應當使市場主體具有更高的“便利度”,這對政府的公共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政府應保障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上述的“負擔率”“便利度”,都會影響企業的“經濟自由度”。如果企業的各類成本或負擔相對較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更加便利,能夠得到政府或公共部門的更多支持和高效服務,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制度安排下,企業就會有更大的“經濟自由度”,由此會迸發出更多創造財富的生機和活力,并不斷提升自身的發展能力。當然,企業擁有“經濟自由度”的同時,必須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ǘ嫿ǚㄖ位癄I商環境的重點問題
從整體上說,市場主體更追求經濟效率、經濟自由和個體發展,而政府更關注經濟公平、市場秩序和整體安全,只有兼顧上述各類價值,才能更好地引領相關制度建設。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降低市場主體的“負擔率”,提升其“便利度”,并擴大其“經濟自由度”,都需要減少政府不當干預,從而實現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目標。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是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防止政府的不當干預。政府應依法平等對待市場主體,公平保護其產權,使其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同時,政府應不斷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加便利,有更大的“經濟自由度”。上述的平等、公平、自由等重要價值,在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市場競爭、市場退出等制度安排方面都應有所體現,這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赏ㄟ^對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作出負面清單規定,使其依法履行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等義務。
營商環境是一種重要的“發展環境”,應從有利于保障和促進發展的角度,將營商環境制度作為“發展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揭示營商環境、共同富裕與法治保障之間的內在聯系。事實上,如果營商環境不利于發展,企業的發展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相應的競爭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受到諸多限制,就會影響社會就業、個體財富積累和財富公平分配,并最終影響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應將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作為共同富裕的經濟法治保障的重中之重,并依據我國國情,使各類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真正“法治化”,從而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形成有利于發展的營商環境法治體系,為市場主體的財富創造、財富積累和財富分配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撐。
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