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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 引領中國法學研究的主體性創新

時間:2022-07-28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編輯

深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

引領中國法學研究的主體性創新

邱水平


習近平法治思想創造性地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相結合,將法治建設的一般規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地位作用、階級屬性、內涵外延、思想淵源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創性思考,實現了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又一次新的飛躍,為中國法學實現新的發展提供了理論示范與行動指南。中國法學界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統領法學研究與理論創新,進一步深悟其原創性貢獻,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加強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

  

  一、深刻領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的理論意義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性,不僅體現在對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全面總結和有力指導上,更體現出其作為一般法理學的深刻理論內涵。這一思想體系超越了傳統的法學理論范式,展現出面向新時代的理論活力,為新時代中國法學建構自主知識體系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深入學習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對新時代中國法學研究具有引領性作用。

  一是要加深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理性研究,與世界法學理論積極展開對話,引領中國法學在新時代創新發展。加深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理性研究,就是要做好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統性建構、學理性解讀和學術性闡述,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學基礎理論建構層面的普遍性意義,特別是在學理層面進一步闡明習近平法治思想對于西方中心主義范式下法學理論的超越,明確其對于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繼承與發展。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基礎理論上對西方法理學思潮進行了超越,在理論根基上打破了“法律”與“道德”、“法治”與“德治”分離的范式,超越了在“事實”與“價值”分離基礎上形成的價值中立論,突破了作為西方法理學基礎的“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重新煥發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生機與活力。要深刻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探究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整個法理學發展歷史中呈現出的學理獨特性和創造性,引導中國法學與世界法學理論展開深入對話,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走向世界,為現代法治的發展提供具有普遍性意義的理論體系。

  二是要加快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科性轉化,盡快形成中國法學自主的知識體系,引領中國法學各學科分支特別是部門法研究的發展。當前,中國法學界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歷史背景、理論架構和重大意義等的研究開展得比較充分,取得了豐富成果。但是,習近平法治思想還沒有完全深入到部門法研究中,對法學各分支的研究產生直接的引領作用。早期的法學移植在中國法學的不同部門內留下了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的傳統,造成各個部門法之間難以形成有效的學術對話,進而導致基礎法學理論與部門法理論之間的脫鉤,難以形成統一的法學知識體系。從理論體系的發展來看,知識體系是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等構建的基礎,首先要在知識層面上建構起獨特的架構、體系,獨立于西方法學的學科和學術體系才能建立起來,中國特色的法學話語體系才能擺脫單純的概念之爭,在同一套理論邏輯下進行對話。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積極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在統一的法學基礎理論指引下,引導各個部門法結合各自的法治研究語境和實踐問題,加強對習近平法治思想原創性貢獻的理解、吸收和闡釋,在此基礎上形成各個學科的自主知識體系和研究范式。

  三是要加強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前瞻性探索,充分發揮其對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理論指導作用,引領中國法學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貢獻創新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源自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規律的總結提煉,提出了全新的法治體系框架,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的實踐提供了根本遵循,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了思想武器。當前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集中在理論層面,對其在指導實踐層面的思想力量闡釋仍然不夠深入。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創造性地將法治的實施、監督、保障體系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范疇中來,這就要求中國法學研究不僅要強調對抽象的法律和制度條文的解讀,更要重視對法治實施、監督、保障等動態環節的關注、研究和指引。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開放的、不斷發展著的理論體系,不僅扎根于中國法治實踐的漫長歷程,更具有面向未來的理論前瞻性,可以用于指導、解決中國法治前進道路中所面臨的諸多現實問題。要對這種理論的實踐性和前瞻性予以高度重視,不斷提升運用習近平法治思想解答實踐問題、引領實踐發展的能力。

  

  二、準確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創性貢獻

  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方法論,將中華法律文化精華、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理論基礎融會貫通,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規律,針對中國當前法治與治理的核心問題,提出符合中國道路、中國國情、中國文化的系統性、原創性解決方案,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舉措,為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的原始創新奠定了基礎。

  一是在馬克思主義法律階級性的理論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法律的人民主體性”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基礎上認識法律的階級屬性,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提出“我們要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要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法治問題上的理論成果;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①。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應當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并通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予以保障。在此基礎上,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發展完善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作用機理,將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內化于全面依法治國新戰略之中。

  首先,強調全面依法治國要“堅持黨的領導”,明確“黨的領導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②。憲法作為“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有效地將“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兩項原則聯系起來,使得整個法治體系成為一個融通的整體。我國現行憲法本身就是在黨的領導下,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并不斷完善的,在憲法中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如果說,憲法和法律是固化人民意志的制度表達,那么黨的領導則是保障人民利益的現實運行機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人民性與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結合起來,實現對人民根本利益的全方位保障。同時,將黨內法規視為法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對“關鍵少數”進行有效約束,以法治實現對黨員干部的監督,保障黨“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得以實現。黨的組織體系也是貫通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的有效機制。相比條塊分割的行政體系,黨的組織體系貫通中央到地方,通過黨的組織原則克服傳統科層官僚體系存在的一些弊端,特別是包括政法委員會在內的一系列機構設置和工作機制,在法治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組織、協調作用。

  其次,明確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階級屬性的集中表達,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民的事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任務,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區別于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③。因此,法治建設必須秉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④的價值導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⑤。這不僅在階級立場上與資本主義法治形成了鮮明對比,也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人民福祉為價值追求的法治建設,不能僅僅滿足于法律執行過程中的形式價值得到保障,而是需要更進一步追求法律對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保護,使人民群眾在法律運行的過程中真正有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實現法律的形式正義價值與實質正義價值的統一。而黨“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與法治“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原則統一于“人民”這一主體,使黨的領導成為人民意志通過法治得以充分表達、人民權益通過法治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而黨堅持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更有利于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將國家公權力與公民個體有效地銜接起來,真正在社會主義法治的實施中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地位。

  二是在法律功能主義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將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理論基礎上,進一步闡明了法治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本位價值,明確“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⑥,強調“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國才能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⑦。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法律作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公開規則,對現代社會關系的調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不是僅作為統治階級的專政工具而存在,而是具有將國家治理推向現代化階段的普遍性意義,從而具有本體性的價值,對法治價值的追求成為現代社會治理共通的目標。但這種追求又不同于法律萬能論,而是承認法律的客觀局限性,在注重法治的同時,也強調德法并用,強調發揮政策的調節作用,強調不斷完善和發展制度體系等,更加突出法律在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功能。具體來說,就是“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這種功能對于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而“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長期性的制度保障”⑧。

  在此基礎上,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人治”與“法治”問題,旗幟鮮明地指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并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雹釓亩鞔_了法治是邁入現代化國家的必由之路,比人治更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公開透明性,更加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進步。在社會主義國家,要推進更加成熟、協調的社會化大生產,更需要普遍性規范來提升社會治理的效率,平衡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因此更加需要法律發揮其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功能。但同時,也不能忽略和否認“人”的要素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因而將“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和“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納入到“十一個堅持”的理論框架中來,保障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行穩致遠。

  三是提出“法治”的動態治理與“法制”的制度建構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跳出法律形式主義的框架,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一全新概念,集“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⑩于一體,將法治視為一個立體的、多元的、動態的整體,而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一的、抽象的封閉系統??梢哉f,習近平法治思想將系統思維運用到法治建設中,提供了一個法學的綜合性視角,將法律放在整個社會治理體系中發揮其基礎作用。

  一方面,這一概念突破了狹義的“法律體系”概念范疇,超越國家法中心主義的法律規范概念,將“法律與制度”視為一個有機整體。中國法學界一度在“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的爭論中給“法制”一詞賦予了工具論的內涵。習近平法治思想通過將法律放置在各類法律規范形成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政策、規矩所構成的體制、機制、體系中,重新激活了“法制”概念中的制度價值,從而穿透法律法規的靜態表象,將法律與制度相連,更立體、更多維地洞察法律和制度在治國理政、法律運行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通過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到法治體系中來,將進一步提升黨內法規建設的規范性,促進黨內法規體系與國家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銜接,更好地規范黨領導法治建設的各項工作,加強權力監督制約。

  另一方面,這一概念將靜態的法律和動態的法律實施、監督、保障環節統一在一個概念之下,從抽象的“紙面上的法”延展到“現實生活中活的法律”,從而將法治放到整個國家治理的動態系統中?!皥猿秩嫱七M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將全面依法治國作為一個系統工程,明確了法治各個環節的核心功能和內在聯系,在法治的動態進程中理解法治各環節之要義,從而將“法治”與“法制”作為一體兩面來理解法在當代中國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習近平法治思想也關注法律與國家治理體系中其他因素的外部聯系,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更加注重法治建設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通過一體建設形成推動法治進步的合力。

  四是提出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習近平法治思想突破了中國近現代法學的西方中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的法律東方主義視角,注重對中華法律文化精華的挖掘和傳承,從而構建當代中國法治文明的主體性。

  中華法系源遠流長,有著深厚的歷史積淀和璀璨的法律文化傳統,但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變法”以“圖強”成為中國近現代革命的主基調。然而,近代以來,中國法治變革的主要思路是通過大規模的法律移植實現與傳統法治文化體系割裂的“變法”,以“新法”推動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革新,因而有著深刻的西方中心主義烙印。誠然,在急需打破舊傳統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理論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基礎,但這些以模仿為主的變法運動沒有充分考慮到法律與政治、社會和歷史文化傳統的內在聯系,沒有與中國的現實國情融會貫通,因此一系列法律改革均未能取得成功。

  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與中國的地理、風土、人情、文化等因素有著緊密的聯系,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深層歷史文化基礎。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結合當代中國鮮活的法治實踐,發掘現代法治中中華文明的主體性,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從而生發出基于中國自身主體性的自主法治體系和與之相應的知識體系。

  

  三、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構建具有主體性的中國法學

  自清末變法以來,中國近現代法治長期在移植、模仿的語境里追尋自身的現代化道路。然而,中國國家治理的獨特性決定了,單純的復制模仿并不能解決中國法治實踐的諸多問題,西方法學理論也不能夠有效回應中國法治的特殊性問題。這種特殊性是多重的:首先,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特殊性,很多問題不能用資本主義法學理論解釋和回應。其次,大國治理呈現的復雜多樣性和中央集權的國家治理傳統交織,存在很多世界其他大國法治所沒有處理過的特殊問題。最后,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邁入新時代,不斷衍生的新時代法治問題,也不是傳統法學理論能夠解決的。

  中國法治只有建立在自身的主體性之上,才能有效回應國家治理中的一系列獨特性問題,而不可能沿著他人走過的道路亦步亦趨。這就要求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也必須掀起一場主體性覺醒的思想解放運動,從而在中國法治的現實基礎上生發出適合于自身的法學原理和法治路徑,構建起中國法學自主的知識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豐富的思想資源,真正形成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進而開展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學理論創新,不斷擴大中國法學在全球法治體系和法學知識體系中的影響力。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深入研究闡釋,無疑為這場思想解放吹響了號角。

  習近平法治思想從中國的歷史、現實、國情、社情出發,真切思考中國問題、解答時代之問,無論是對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世界法學一般性理論,還是馬克思主義法理學,都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了創造性的轉化和批判性的借鑒,從而實現了理論的飛躍。這對中國法學界來說,既有直接的原創理論解答,也構成一種方法論上的創新。只有深入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跳出傳統法學范式的桎梏,引領中國法學界開展一場思想解放運動,才能真正構建具有主體性的中國法學,回答好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書寫中國法學理論創新新篇章。

  

  作者: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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