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7-31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非常感謝創新論壇給我這樣一個評議的機會。聽了范教授的講座,結合平??此恼撐膶V?,對范教授非常欽佩。范教授提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這樣一個命題,不是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一個流行語的時候,而是在上個時期九十年代末,大家熱衷于強調正規的訴訟程序的時候。應該說這里面既有范教授深刻的學術洞見,也有她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膽識,這是第一點。第二,范教授十多年來專注于這樣一個問題,精雕細刻、精耕細作,寫了多部專著和多篇論文,做了很多事情,可以說,取得了非常豐富的成果。第三,多年來,范愉教授對我國的法制建構,包括對最高法院有關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范教授的講座內容,我以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通過可持續發展的時代命題,全面地定位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功能與價值。范教授提出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全面地或者說多視角地定位了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功能和價值,我理解這是試圖在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一個恒久的生命力,富有深意。
二是立足于社會轉型的現實背景,理性地謀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架構。社會轉型期是一個特殊的時期。范教授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架,抓住了社會轉型這個的特殊歷史時期的特點和規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是關注訴訟與非訴的內在關聯,細心地關照多元化解決機制之間的協調。剛才范教授強調為什么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而不是大家或者國外通常說的替代性的糾紛解決制度,原因就是要特別關照訴訟和非訴機制之間的關聯。在我看來,這種關聯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對其做一個整體性的考察和思考,就難以對這個問題作出全面和準確的把握。
四是著眼于善治的宏觀視角,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頂層設計。范教授超越了從利害的層面、從為法院“減負”的角度來考量這個問題,而是立于善治的制高點,在更為宏大的場景中解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這個問題,可謂立意高遠。
剛才朱蘇力教授、王亞新教授都做了精彩的點評,對這個問題有非常深刻的見解。我對這個問題沒有太多的研究。我想這次論壇的主題既然是“多元化”,多元化意味著要有專家與非專家的多元視角,因此我也說一下個人的看法。
在我看來,當前研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特別關注以下問題:
第一,塑造誠信、自治、和諧、善治等文化認同的促成機制,提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接受性。范教授剛才談到,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能僅僅建立在對中國傳統文化認同這樣一個基礎之上,對此我是贊成的。一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如果能夠為大眾所選擇,或者說熱衷于促成這樣一個機制的形成,文化認同是不可少的。但這種文化認同除了扎根于本國的傳統文化,還需要有時代精神和世界眼光。當下必須塑造誠信、自治、和諧、善治等理念,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根植于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才更有其可接受性。
第二,強化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范教授提出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發展這樣一個重要命題。我理解,一種機制之所以是可持續的,一定是因為它是有持續的動力源的。這個動力源,我認為應該是一種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以北歐為例,那里的糾紛,百分之七八十是由保險公司解決的。在那里,有所謂的糾紛險,保險公司為了營利,千方百計地化解這些糾紛。這種化解糾紛的機制,對我國是具有啟發性的。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除了發揮國家的力量,也不能忽視了社會和市場的力量。在我國,構建糾紛解決制度,似乎有這樣一種成見,認為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是靠不住的。比如說拆遷,一定要找沒有利害關系的去做;又比如,公共服務,也一定要找沒有利害關系的去做。其實,這是一種簡單化的思路。利害問題,逃避不了,也擺脫不掉,只能正視它、接受它、規范它、引導它,進而才能降低其風險,減少其弊端。所以,一個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至關重要,它是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持續性的動力源。
第三,構建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機制,增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正當性和可選擇性。人們之所以選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除了符合其需要以外,還在于它所具有的可選擇性,在于它可能提供的公正性,可能包含的正義含量和其他的相關的價值,如效益、和諧等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提出,是建立在對正規程序的弊端的反思基礎上的。與此同時,也要反思的是,我們試圖建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不是就沒有弊端呢?肯定不是的。因此,在反思正規程序的基礎上提出多元化解決糾紛的命題,還需要在進一步反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能具有的弊端的基礎上,進而對這種機制本身提出要求。非正式機制的程序雖然不可能套用正規機制的正當程序——否則就可能喪失自身的價值,但也應該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正當性,從而提升其處理糾紛的有效性。
第四,完善訴訟與非訴的銜接機制,增強正式機制與非正式機制之間的互補性。過去我們把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混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現在來看,有其弊端。如果在審判中過多地關注當事人上訴或申訴的可能性,法律的指引功能怎么體現出來?如果過多地關注息事寧人,其法律正義又如何顯現?如果審判活動中的法治內涵被被削弱,善治也難以期待。建立科學的訴訟與非訴的銜接機制,我個人贊同這樣的思路,即在訴訟之前盡可能地利用各種途徑——包括法院外、法院內或附屬于法院的種種方式——進行調解、斡旋、協商等等,而一旦進入訴訟,則要執行正規程序,尊重司法規律,避免讓當事人和社會感覺法律是一個“橡皮筋”,司法僅僅是一個“饒舌婦”。
第五,建立理性的執行審查機制,增加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效性。要想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的作用,不能不關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和執行力。我覺得,能不能考慮在法院建立一個申請執行各種調解協議或裁決的普遍性審查機制。如果調解成功且當事人自覺履行的,效力自不待言;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可以考慮把仲裁的、非訴行政的、民事調解或裁決的整合起來形成一個規范,把共性的東西提煉出來,也把個性的東西歸納出來,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理性的審查機制,根據調解裁決的不同性質、權利的重要性以及先前程序正當化程度等確定不同的審查強度,從而提升多元化或者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增強其實效性。以上這些想法是我個人意見,還沒有考慮成熟,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