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3-30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張鳴起
尊敬的各位專家同志上午好,我發言的題目是“推動和諧勞動關系法治化,為企業的創新發展奠定扎實的基礎”。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剛剛通過的“十三五”規劃綱要都強調要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指出必須把發展的基點放在創新上,企業是創新發展的主體,企業的創新發展,我認為包括技術、管理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其中創新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也是重要的基礎內容。對此,我想談三方面的問題。
一、依法構建和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是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內容與基礎
勞動關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企業和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也事關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家都知道,實際上各個國家大多都把勞動關系及其表現,作為衡量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來統計、分析。我們國家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葉實行市場經濟以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便成為了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也成為了經濟自身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成為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過去的實踐證明,勞動關系穩定和諧的企業能夠有效的吸引勞動者、贏得勞動者的內心認同,并激發勞動者的歸屬感、責任感和創新意識,這是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從長遠看,沒有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企業就很難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不斷發展壯大,在這方面我們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很深刻的教訓。
企業要創新發展,要保持并提高競爭力,要獲得企業的發展動力,就必須著力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我們國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之后,勞動關系的建立和有序運行主要是靠以勞動法為骨干,以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法等一批法律與部門法律來規范和保障的。長期以來,我國的勞動關系總體上呈現著平穩和諧的態勢,企業運行當中產生的一些勞動關系矛盾,包括激化集體勞動爭議和導致停工的激烈矛盾,也基本上都在法治框架內得到較好的調解,總體平穩、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比較好地適應了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有力促進和保障了經濟企業的發展。
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以后,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經濟下行壓力過大、化解過剩產能的任務加重、部分產業受到沖擊等等,在這樣的因素影響下,勞動關系領域出現了新的變化,呈現出新的特點。
發展和諧勞動關系面臨著不少的新問題和條件,應該講在這樣一個時候,我們應該更需要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為企業的創新發展奠定一個有力的基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采取的舉措很多,我認為當前很重要的關鍵是要推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法治化。
二、深刻認識和高度重視當前和諧勞動關系發展中的新特點和嚴峻挑戰
推行和諧勞動關系法治化,應當堅持問題導向,我感到在勞動關系領域,當下有五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1、勞動關系主體的多元化、復雜化程度增高。這有三方面的情況,一是需要我們處理好農民工問題。處理好農民工問題已經成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中之重的任務。根據統計數字,2015年全國的農民工數量已經達到了27700多萬,占城市4億多就業總人數的68.86%,農民工已經成為中國工人隊伍中的主要力量,農民工主要在非國有的一些中小企業就業,中小企業吸納的就業人數占了城市就業的70%以上,其中主要是農民工。
大量的中小企業勞動關系穩定性、和諧程度比較低,加上農民工自身存在的就業穩定性差、工資收入低、社保程度低等等特點,當前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之間存在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權的表現更加突出了。比如統計局的統計,2014年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才為16.7%,在已出現的一些問題當中,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受侵害的現象較比以前又增高了一些。個別的中小企業甚至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和使用政府墊付工資基金作為解決融資難問題的一種手段。所以總體上看,農民工已經成為遭遇勞動違法侵害和勞動爭議風險的主要人員。這些年發現的勞動爭議包括集體勞動爭議、集體停工事件主要是發生在農民工群體當中,或者是因為農民工群體引起的。因此如何依法處理好農民工的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勞工關系和諧發展中的重大課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
2、我國勞動年齡人口自2012年開始出現絕對數連續下降,勞動力供給呈現結構性短缺與過剩并存的狀態。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勞動力資源相對過剩和資本資源相對短缺的問題,導致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呈現的是“強資本弱勞動”的狀態,這個國情直接影響甚至是決定了我國采取的勞動法治和勞動用工政策問題。
一般的研究認為,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大約要滯后于勞動年齡人口供給變化5年左右,因此我們勞動力市場當前“強資本弱勞動者”的格局大體還沒有變化,或者呈現動搖的現象。但是這個問題在隨后的幾年,在“十三五”期間會顯現出來。這是政策制定、法律制定層面要嚴重關注的問題。
3、新行業新業態在快速發展,使企業的勞動形態、企業用工管理發生深刻的變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深刻發展,互聯網企業的用工管理和勞動者的工作形態發生深刻變化,企業用工時間碎片化,工作場所虛擬化,直接沖擊著傳統的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甚至對和諧勞動關系的認識也形成了挑戰。
平衡勞動關系運行的基本協調機制還不能適應目前企業轉型發展的需要。勞動合同治理、資產協商制度、三方機制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三條基本制度,我們國家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在這三條規定當中,現在的情況是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和規范度還是比較低的,勞動合同簽訂以后規范度是關系勞動關系和諧的標準之一。
當前一些使用農民工比較多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比較低,去年國家統計局在某地的調查表明,超過5成的農民工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中不規范甚至違法的情況也還存在,合同不規范、沒有書面合同就形成了勞動爭議的隱患,也為勞動爭議處理起來增加了很大難度。
“集體協商”這項基本制度效能沒有得到應有發揮。目前全國簽訂集體合同的是254.7萬家,覆蓋企業是690多萬家,占80%以上的企業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集體協商的制度建設在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發揮或者發揮不夠,有些企業已經有部分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工資執行合同,但是又因為職工要求增加工資而導致集體停工的事件還是多有發生。社會在熱議,工資上漲當然是漲,還有保險,導致企業負擔過重,說明我們這項制度的作用在多數企業當中還是沒有體現出來。
協商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在一些地方存在虛化的問題。
根據國家制度的規定,現在各地都建立了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但是多數三方機制在具體運作中沒有做到經常性的溝通協商,沒有在共同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上發揮實質性的作用。一些地方集體停工事件發生之后,由于三方機制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大多數是由地方機關調解。常常是事態停息了,但是問題依然存在,既浪費了群眾資源,又致使有些勞動關系矛盾演變成勞資矛盾,演變成勞動者與政府的矛盾。
3、勞動爭議數量增加,處理難度比較大。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矛盾處在突顯期和多發期,有些引發的勞動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爭議,發生的熔點低、爆發快、影響長。較長一段時間看來,集體勞工爭議多發將成為勞動關系領域的突出現象,甚至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創新發展,乃至于影響和諧社會的發展。
4、勞動法律實施仍然是法治各個環節中最薄弱的一環。一是部分企業規避勞動法律,違法用工的情況存在。二是勞動執法環境急需改善。三是勞動執法當事者缺乏權威。因為有一些法律本身規定過于原則,可實施性不夠強,處罰標準比較低,所以違法成本比較低是普遍現象,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侵害了勞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5、勞動爭議調控機制有待改革和創新?,F行的調控機制不適宜情況,一個是復雜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增加了勞動者的負擔,效率低。一般的民事案件、勞動爭議的處理機制,現行的勞動爭議實行的仲裁全體、一裁兩審的機制,總體來看還是過于繁瑣。社會當中通常爭議處理程序復雜,如果一方的當事人不配合,整個程序全部走完要一年半左右。二是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對大多數的勞動爭議沒有公平的處理權,仲裁變成勞動爭議中的中間環節,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簡便靈活快捷的特有優勢沒有很好發揮權威性作用。三是我們現在處理部分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大量的像拖欠工資、不簽合同、保險費交不夠的一般違法行為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來處理就直接進入勞動爭議處理環節,大大加重了仲裁和訴訟的壓力。
這些問題有的是長期存在,近年來程度加重了,進入新時期新常態后,我們對和諧勞動關系的要求增高,使這些問題進一步突顯,有些隨著時代發展變化產生出來的,不管是過去滯留下來還是現在產生的,我們要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必須處理好這些問題。
三、推進和諧勞動關系法治化應重點解決的問題
推進和諧勞動關系法治化,首先要明確目標和基本要求,我認為在“十三五”時期,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我們應當以“五大發展理念”為指導,堅持共建共享的原則,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關系,調動勞動關系雙方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共治、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依法構建規范有序的、公正合理的、互利共贏的、和諧穩定的中國特色勞動關系,將勞動關系的建立、運行、監督的全部過程納入法治軌道。
在總體要求下面,當下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
1、勞動關系雙方應強化法制意識,提高對新時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重要性的認識,共同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一是企業應當把勞動者作為維系企業發展的利益共同體,作為企業保持和增強競爭力的重要資源,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真誠善待職工,保護其合法權益,尊重其發展權益。二是勞動者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要依法理性的表達訴求,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應該依法參加工會,用組織的力量來實現勞資利益的平衡。三是工會組織應該更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的方式,實行主動維系維權的職責,要貫徹中國特色的維權觀。
2、立法方面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2006年以來,我國的勞動立法步伐加快,多部勞動法律法規先后出臺,但是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還是有不少的缺項和薄弱環節,特別是勞動基本法、進行協商的法律、保障勞動檢察方面,這些法律的立法成績還是很低,效率也很弱,比如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法也應該與時俱進,進行修法。
在行政執法方面要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和檢察力度。在制度基本建設方面,進一步健全勞動關系基本協調機制:一是要充分發揮集體協商作用,補齊在這方面的短板,以工資協商為例,我們國家現在用的制度,企業工資是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確定,政府監督資本。在這四個制度中,除了平等協商之外,我們其他三個基本上落實了,或者落實到位,但是在集體協商這個環節上落實得“形式上多于實質上”,致使那么多勞動關系矛盾激化,形成集體停工。
要進一步做實勞資雙方協商機制,將勞動關系矛盾、集體停工等化解在企業解決勞工關系中,解決在萌芽狀態。
4、完善勞動爭議制度,做好頂層設計。一是建立仲裁爭議制度,二是借助社會力量完善勞動爭議的處理制度,三是發展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和專業性,逐步改變用民事訴訟規矩來裁判的勞動案件。
企業應該增強守法觀念和依法用工的意識,對勞動者而言,要加強法律服務的力度,集中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和幫助廣大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補充勞動者依法維權不足,解決出現問題走極端不走法律程序的問題。依法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一些重要文件,廣泛的開展和諧企業、和諧園區創建活動。為推進和諧勞動關系法治化營造有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