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3-30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顧功耘
各位下午好,非常榮幸參加中國法學會組織的中國法治論壇,并在論壇上發表演講,今天演講的主題是“國企創新發展的制度基礎”。大家知道企業創新最重要的是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可以說是所有創新的基礎,有了好的制度沒有人才可以吸引人才,沒有技術可以激發人才的積極性來開發技術,沒有條件和環境可以依靠好的制度來組織各種資源,可以創造好的環境。
企業創新如果制度創新缺位,其他所有創新都會碰到問題,甚至成為空談。國有企業同樣如此,先進的制度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國有企業治理制度等等,都是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核心競爭力。
下面我圍繞國企創新發展的制度基礎講幾個觀點。
一、國企的特殊使命
我國的基本制度強調公有制為主體,國有企業在給國民提供豐富的一般商品的同時,更有責任提供國民所急需的各類公共貨品。正因為如此,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要將國有資本更多的投入到生產公共產品的領域。我的理解是,國有企業可以提供一般商品,民營、外資企業也可以提供一般商品,他們通過市場競爭可以使一般商品的品種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充足,而公共物品的提供由于涉及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涉及老百姓的經濟承受能力,通常均是免費提供,或者是限價、控價提供,由于免費和限價,這種貨品的供給通常無利可圖,生產者缺乏應有的積極性。公共物品除了政府和少數機構提供外,來源渠道并不是很多,因而供給相對大量的需求來講遠遠不足,國有資產應當擔當起生產公共物品的責任,來自于民,用之于民,當然國有資本提供公共物品的時候可以利用社會資本共同參與。
另外央企和地方國有企業應該有相對的分工和發展重點,為了提高我國國有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中央政府應該重點發展商業類(主要是競爭類)企業,地方政府因為要解決老百姓的出行、住、穿等基本民生問題,重點要發展公共型企業,這也符合中央關于國企分類改革、分類監管、分類考核的要求。國企的使命應該更多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這是符合三中全會以來的各項規定。
二、現行國企制度存在不適應
國資委實質中存在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還有國有企業治理機制的不適應,國有企業實行的還是廠長經理負責制,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公司要實行董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制度,在改制過程中,盡管形式上建立了三會,但并不能表明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國有公司治理機制,一股獨大,董事會、監事會沒有辦法發揮正常作用的情況還比較普遍,在國企提出分類改革的情況下,我們的法律中還沒有相應的依據,尤其是從事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務的企業,在我們國家現成的法律中不適應,這已經阻止了國有企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
三、國有企業體制創新和完善
國務院已經下發了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改革和完善的意見,根據這個意見需要建立一個由原來管企業為主轉變為以管資本為主的體制,這是一個發展方向,但還需要進一步來研究明確國資委是代表政府的出資人。按照我個人看法,它不應該直接成為國有企業的直接股東,應當將工作重點放在代表政府進行監管上,這在有關文件中已經非常明確。如何監管?我個人認為一是制定國有資本管理的規章,二是負責監督有關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以及這些規章的執行。三是負責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實。四是負責監督國有資本的手腳。國資委不作為直接股東,誰來行使權力呢?由國資委授權或者是由政府直接授權,由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或者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來直接行使權力。應該設立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國有資本執行公司三級的體系。
四、國企治理機制的創新和完善
應該把商業類國企和工業類國企的治理機制區分開來。放在一起講有時候又有很多問題。一類是商業類國企完全遵從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要從按照公司法來選取,董事會要真正獨立決策,盡量少的受到政府影響驅動,也包括國資委的直接影響,要賦予董事會更多的權力和更重的責任。工業類國企要明確公共企業的治理機制,公共企業的董事會要執行政府的決策,還要善于集中民意、反映民意,體現公共企業的特點和要求。
五、相關法律的立改廢
國有企業改革要于法有據,該立則立,該廢則廢,該修改則修改,國有制企業辦法在我看來應該修改,原有的集體制不適應現在發展的要求以及分類改革的要求。應當修改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中應該刪除有關國有公司的規定,國有公司的規定應該在國有資產法中體現,企業國有資產法應該重點規范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應該重新在這部法律里面界定國資委的權力范圍和功能定位,同時要規定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國有企業之間如何處理。要制定《公共企業法》,同時要建立公私合作法,以法律保障國有企業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可以進一步體現公有制的優勢和優越性,實現公司和諧、共同富裕的目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