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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旭東:大眾創業下的商事主體制度改革

時間:2016-03-30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趙旭東

????????今天來到會場我還是有點緊張,想到法學會的幾位領導今天還在會場,因為按照以往的慣例,我們的領導一般都參加開幕式,有的開幕式參加完以后參加半天會已經很難得了。再參加下午的會,那就更難得了,居然第二天我們的領導還會參會,這確實是出乎意料,所以今天的準備有所不足,昨天聽與會的同志說,今天剩不了幾個人了,說不定換幾個小會議室,小范圍交流一下就完了,因此心里面實際上還有點失望,我們要發揮的見解不能讓各位領導聽到。我上來的第一感觸就是感受到有點驚訝,同時有點緊張。我們的會風,多年以來在這個問題上非常困擾,我們經常開會面臨這樣的局面,如何改變這一局面,也是我們應該努力的目標。今天發言會的領導給我們樹立了很好的榜樣,由此看到我們會風的改革還是很有希望的。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我們國家在復雜的經濟形勢下,經濟面臨最大壓力的時候所確定的一個戰略決策,國務院因此出臺了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目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理念正深入人心,各種新業態、新形勢不斷涌現,提高了市場的活力,發展了市場的競爭力。

  大眾創業之下呼喚著法律制度的跟進和相應的改革。而大眾創業涉及到法律最重要的問題,當然就是法律制度的充分有效供給,在關涉大眾創業的法律制度中,最為密切的莫過于商事主體制度,它是通過商事主體條件、程序、投資能力等等制度的規定,來支持、決定和影響著大眾創業的推進和實現,深化商事主體法律制度的改革就成為有效推進大眾創業的必由之路。

  在我國商事主體制度中與大眾創業的迫切需要比較,我們的制度存在明顯的不足和欠缺,最明顯的欠缺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以往的法律制度過分強調規范、限制和管理,而往往忽略支持、鼓勵和引導,我們的法律制度往往呈現出過度的剛性和強制性,而缺少應有的彈性和任意性。因此商事主體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要進行理念的調整,這也是改革的基礎。這種理念包括從限制投資轉向對鼓勵投資,充分利用各種投資資源開拓社會的投資渠道,要從原來過度強調控制,而轉向市場的自治,運用市場的機制追求效益,從固守過來的傳統理論而轉向豐富的市場服務的理念。

  商事主體制度改革應特別確立以下具體目標:

  1.調動創業熱情,開拓投資資源,降低創業條件,放寬投資限制,簡化投資程序。

  聽起來好像和昨天范健老師的演講意見有點相左,他認為要強調監管,全民經商不可取。我認為是否全民經商,不應該否定,商事制度的改革應該更有效的調動投資創業的熱情,應盡可能的降低創業條件,放寬限制,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應該忽略放棄應有的市場監管和理性的法制設計。

  2.創新和擴大商事主體的形式和類型。

  3.放松法律管制,強化當事人自治。其中更多是企業、公司、股東對公司制度的自治。

  4.保護交易安全,實行適度監管,特別是要實現事中和事后的監管。在這一點上,我也想特別談一下更具體的認識,談談目前的市場監管問題,這幾年呈現出非常復雜的認識和狀態,一方面我們強調大眾創業,但是另一方面其實我們也需要交易的安全和保障,需要創造和維系一個公平、有序、健康、穩定的市場環境,因此也必須對市場的商事主體進行必要的監管。與此同時,監管又不宜過度,而且應該實行監管的后移,將事前的監管轉移到事中和事后的監管,為此要實行適度的監管,要尋求市場和政府管制之間的平衡。

  5.我們要改變對以往政府管制的過度依賴和偏好,要合理的限制行政權力,真正做到授權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

  近幾年,我們比較強調自由自治,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對于市場的必要監管經常抱有否定的態度。無論在什么情況下,無論在什么行為在任何領域,只要一提監管,很多人是本能的反感,不僅表現在執法中,還表現在立法中,現在正在建立的《電子商務法》,談到對電子商務主體的監管,是否要經歷必要的登記程序獲得資格,很多人特別反感,我認為這是我們市場出現的一種監管恐懼癥,其實一個健康的有序的市場也是需要適度的監管的,這一點在商事制度設計中尤其應當注意。

  同時我們也應該清楚認識到商事登記制度的重要目標是保證市場效益,公平和安全,公平安全需要通過監管實現,不能再走過去一會兒管、一會兒放,管了再放的老路。

  6.我看“315”晚會的時候,當我看到賣快餐的店都是那樣一些沒有任何衛生條件,嚴重威脅大眾健康的一些快餐店再進行那樣的營業的時候,我又一次感受到我們的市場發展、我們商事主體制度需要充分認識到營業自由和市場監管之間的合理平衡的重要性。

  7.不能把商事主體登記完全等同于行政監管,有很多的行為需要通過公司才能產生效力,這個時候登記機關的登記就不是簡單的管理,而是對商事合同的公共服務,因此我們在放松監管的同時,不能把必要的公共服務也當成過度的監管一起否定。

  二、商事主體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和建議

  1.盡快啟動商法通則的立法。大眾創業的基本法律環境和條件是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商事主體制度的存在和完善。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最為短缺的就是商事主體制度立法,現在民法典制定,民事制度已經非常完善,但是現在我們國家還沒有非常統一的對于商事制度的立法。非常重要的是通過商事立法解決商事主體之間的法律機制,民法和商法在市場經濟中是車的兩個輪子,本來應該是并駕齊驅的,但是現在商事立法卻遠遠落后于經濟的發展,也完全落后于民法,因此商法的立法確實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很迫切,尤其是在大眾創業的前提下就變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2.創新和擴大商事主體的形式和類型?,F在個體戶、獨資企業和公司,在目前的大眾創業背景下,這些形式還顯得有些不足,合伙企業的形式沒有得到充分應用,另外一些形式沒有得到充分的應用和開發,比如承擔無限責任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在交易安全方面有它的獨特作用。

  3.承認和肯定盈利性事業單位的商事主體性質,擴大商事主體的范圍。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出版社、科研機構、民辦文化、體育團體到底應不應該成為獨立的商事主體,應不應該作為獨立法人,我們如果不讓它賺錢就會嚴重影響投資者對于民辦醫院、學校事業的投資,影響這些事業的發展。在這點上,我認為我們也許到了改革的時候,我們也許應該承認這樣一些所謂的傳統事業單位,它應當具有商事主體的性質,給它一個開展經營活動合法營利的能力。

  4.放寬公民投資資格限制,區別投資行為與經營行為。國家公務員和特殊主體,也許沒有經營資格,但是應該承認他們具有投資的資格,可以合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這同樣是商事主體制度應當解決的問題。

  5.開拓投資資源,放寬出資形式限制。這一點特別是關于公司勞務、信用、經營管理等經營要素的出資,應該納入合法范圍。

  6.弱化資本信用,強化資產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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