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xzw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長?王旭光
王旭光:謝謝大家,各位專家、各位學者、各位同仁上午好,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在聆聽了一天半會議的之后作評議。
李娟庭長在發言當中實際上做了兩個部分的闡述:一是徐州中級法院近年來在環境資源司法機制改革方面的一些做法,向各位學者、各位同仁做了一些介紹。應該說是從微觀的角度,和大家就近年來我們全國環境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相關情況做了通報性的溝通,便于大家在學術研究中,在支持環境司法的改革和環境審判中有更進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第二部分是對2015年以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中的民事訴訟中訴前程序和立案之后相關程序的銜接做了一個闡述,這也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民事訴訟試點以來,在實務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她結合案件的相關審理情況也做了深入思考,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我認為都是他發自內心的一些感受,也是值得我們進行關注和研究的。
在此,我重點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問題做一個補充性的溝通。第一個問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需要我們學界和實務界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尤其像幾位老師講的,要從理論上對這項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討。由于檢察機關提起的訴訟涉及的是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勢必會涉及到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以及相應職權的行使方式的一些改革和完善問題?;谥贫炔灰粯?,但是沒有完全的合理性,但是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方面,我認為包括巴西的檢察機關在這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也是值得我們充分關注的。巴西是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來從事提起公益訴訟的這項工作,實際上巴西學者已經將巴西檢察機關的這種作用作了系統的闡述,并且認為檢察權在巴西已經構成了第四權力,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確確實實對中國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包括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對于它的檢察權的內涵的界定、影響,對于檢察權的權力行使方式以及檢察權與審判權、檢察權與行政權、檢察權與私權這些關系做一些系統性的研究和界定。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保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能夠在理性的軌道上減少一些感性的東西,來做一個健康的推進,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實際上試點這兩年以來,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具體問題我認為都是涉及到剛才我們提到的問題,比如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是原告,還是原告之外的某一種其他身份,比如試點期間試點方案中,我們的公益訴訟人,檢察機關如果是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問題,需要二審法院再做一次審理,那么是以上訴的方式進行還是以抗訴的方式進行,這些問題事實上不是單純的技術操作問題,涉及到檢察權以及檢察權行使、檢察權和其他公權力、與私權的關系,所以說這是我想說的第一點。
正因為如此,我認為今天我們李娟庭長的發言放到了我們司法體制改革基礎理論的環節是有充分道理的。第二點我想說的,李娟庭長在報告中談到訴前程序,與法院審判銜接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個檢察機關訴訟權利的目的是什么,和訴訟程序有什么區別,可能是進一步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基礎;第二,還要關注到今年全國人大已經做了一個修法,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做了修改,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是兩個條文的表述和試點方案,還有全國人大試點決定中不一樣,這是需要我們關注的。
基于這兩點,包括李娟庭長下一步研究思考上我們應該注意:一是,檢察機關的訴前程序解決的實際上是檢察權的行使方式的謙抑性問題,也就是說只要有行政機關發揮作用檢察機關可以不提起公益訴訟,只要有社會組織和其他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也沒有必要作為原告提起相關的公益訴訟,所以說這是謙抑性問題,實際上不是為了解決訴訟程序中的公告等等問題的銜接配套問題。當然在檢察機關試點過程中我們的試點方案當時也要求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要督促符合條件的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實際上民訴法修改之后已經更改了這個條文,沒有用“督促提起訴訟”,用的是在沒有適格主體或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實際上把訴前程序已經改成了起訴的條件,這可能是我們下一步研究包括實務操作中要注意的。
與此同時,在最高院《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第十條中規定了一個社會組織提起訴訟之后法院立案了,要作出公告,在公告期30日之內如果有其他組織要加入訴訟,可以準許,但是過了期不能再加入,不能再另行提起訴訟。當然這個公告期設置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阻卻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其他主體,在有效進行了訴訟進行中或者在訴訟結束后再起訴相關的公益訴訟,實際上解決了重復起訴或者反復起訴的問題。從這個角度講,這一個公告期和訴前的公告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它們的目標是不一樣的。
最后一點我想說的是,我們還是要學界和實務界共同推動學術和實務的溝通。這一天半的研討學界的學者們對我們實務的關注目前確確實實是我們需要的。但是在研究的過程中我覺得不能滿足于做實證研究,還要進一步探討完善做實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保證實證研究的前沿性、正確性,實踐中探索有一定的推理性,這些改革是允許寬容的。當然從學界的角度來講也需要一定的態度。在學校的學習給我們的不僅是原理和基礎,更重要的是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