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xzw
李川
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中國政法大學時指出:“法治中國的未來在年輕人身上”,法治建設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法治人才培養上不去,法治領域不能人才輩出,全面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做好。所以完善法學教育,培養專業、合格的法律人才,對形成高素質的司法人才隊伍、甚至推動司法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都具有重要意義。而當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正從學理傳授型向職業養成型轉變,與之適應的是教育理念、教學方法、課程設置和知識范圍的全面更新,而這一改變則需要以包含高校法學教育者和司法工作人員在內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建參與才能實現。就轉型目標而言,受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部結構決定,法學教育應避免單純的法匠訓練傾向,注重培養多元知識結構、務實創新能力和良好的法律價值信仰的復合型人才。以復合型人才培養為目標,法律職業共同體內法學教育不僅是對法律實踐的學習借鑒,也應對法律實踐進行必要的批判創新。
一、法學教育的轉型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建
我國法學教育正處于轉型之中,傳統強調法學理論和注釋知識體系性研習的學理傳授型教學模式被深入反思和全面檢討,法律知識的教條僵化認知、與司法現實的脫節以及處理法律實務能力的欠缺等種種詬病迫切要求實現對傳統法學教育的改造轉型。以法律思維技巧訓練和司法實踐能力培養為目標的職業養成型教學模式逐步興起。
從原理傳授型教學模式向職業養成型教學模式轉變,要求法學教育更加注重思維與技能培養理念、案例教學、沉浸式模擬法庭與診所式課程、與司法實務與司法考試銜接等滿足社會對法律需求的教學機制的采用。而這種實踐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值得關注的顯著特點是法學教育無法在象牙塔中自給自足的完成,必須面向實踐、需要法律實踐和司法實務的配合才能完成,所以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全面協作共建就顯得非常必要:法律實務部門工作者需要將法律實踐的需求和狀況反饋給法學教育工作者,法學教育工作者也需要了解法律實務部門在實踐中的狀況和問題,才能通過法學教育研究加以分析和解決。理論與實踐的緊密互動就意味著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不再單純是法學院校或教學研究工作者的獨自任務,而是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責任和義務。畢竟法律職業人才的不斷培養和承繼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得以存續的基石;能服務于實踐、滿足司法實務需求的法律職業人才是法律職業共同體良性發展的保證。
一方面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需要法律共同體的共建才能實現。職業養成型教學模式中的職業思維和能力培養都是以司法實踐為導向的,所以了解司法實踐的現狀、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就成為職業養成型教學的前提條件。而要達成這一前提條件,就需要開放傳統法學教育自給自足的相對封閉體系,憑借法律職業共同體優勢,實現與司法實踐部門的密切交流互動。
另一方面法學教育的職業能力培養和實踐導向也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建提供了豐富的智識資源和合理化契機。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是面向實踐的開放式教育,不僅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和技能得到借鑒和傳授,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與問題也可以通過職業共同體的緊密合作交流,在法學教育中加以研討和嘗試解決。
總之,法學教育面向職業能力培養和司法實踐的轉型要求要求其本身不再是法學院系的自我之事,而是依賴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建支持,共同體內的法學教育工作者同法律實踐工作者必須緊密聯系、深度合作,保障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無縫銜接和良好適應。
二、職業養成型教育的反思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模式選擇
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進一步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提出的問題是我國將來所要轉向的以法律實踐為導向的法學教育究竟應該到什么程度。而這需要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部關系的角度出發才能予以解答。
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關系而言,法學教育研究者在定位時與法律實踐者有所不同,特別是在法律實踐屬性之外附加法學研究批判的定位,法學教育研究者同法律實踐者就具有相對獨立的分立地位,法學教育研究者基于其理論與實踐功能的雙重性,一方面在教學中部分服務于法律實踐的需求目的,以實踐為導向培育法律職業人才;另一方面在教學中也注重對法律實踐的分析研判,必要時可以站在不同于法律實踐者的獨立的價值立場對法律實踐提出必要的反思批判。這種反思批判既可以是純粹法學視野的,也可以是法學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相結合而提出的。這就為法學教育在單純的法律實踐服務和職業技能培養功能之外增添了實踐問題研究與反思的機能。而要達到這種機能,單純的法學知識之外,出于對司法復雜性的科學分析的考慮,還應具備相關的跨學科知識儲備和人文價值。法學教育不僅要著眼于法律實踐需求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律實踐思維和技能,還要培養法律人才具有廣闊視野和跨學科知識儲備,從而具備研究反思能力。
法學教育既是一種具備學科特殊性的法律實踐能力培養教育,同時也具備大學教育的批判和創新的共性,所以法學教育者并非單純的法律實踐參與者,也是具備創新批判精神的法學研究者,認識到這種復合特性,就意味著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分立模式更具合理性,法學教育者既有與法律實踐者共同促進法律實踐的一致性,也有獨立的批判和創新使命,這就進一步決定了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雙重性。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分立模式出發,傳統原理傳授型法學教育雖然也迫切需要轉型,但服務實踐只是轉型的目標之一,即并不意味著單純技能化、工具化的法律匠才培養思路是轉型的最終進路;法律職業養成模式在注重面向實踐的法律職業能力培養的同時也關注對法律批判創新能力和綜合知識素養的培育。
三、職業養成型教育的新形塑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使命
以復合多學科素養和兼顧實務與創新的復合能力培養為內容的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更加科學和全面,融合了法學的實踐特色機能和大學教育的研究創新機能,既滿足司法實務需求,又考慮復雜社會對法律職業的多元需要。以這種復合機能為中心,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的新發展也必然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參與共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使命:在前述分立型的共同體結構前提下,法律實踐工作者除了提供法學教育的實務性指導之外,也為法學教育提供了供反思和發展創新的實務素材;同時通過對法學教育批判創新能力培養的發掘,法學教育也為法律實踐提供了超越司法適用的批判性反思和創新問題解決方案。
一方面在職業共同體內,法學教育工作者不僅對法律實踐的狀況和需求需要掌握和了解,還要進一步在進行法學教育的過程中進行研究和批判創新,如此才能推動法學教育中反思創新能力的培養。另一方面,法律職業共同體也保障了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對法律實踐的批判性反思可以有效回饋于法律實踐。即法學教育工作者可以將在教學過程中對法律實踐的反思和創新成果回饋于法律實踐工作者,修正提高法律實踐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現代社會法律實踐所面對的是復雜的社會情勢變化,法律經驗所要處理的問題也絕非單純司法技能問題。諸如民意與司法關系、人工智能的法律應用、轉基因法律關系等,需綜合法律與媒體、法律與科技等多元知識才能分析解決的復雜法律命題對法律人才的知識結構和職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難以通過單純的司法導向的實踐技能教育而予以滿足的,職業養成型法學教育還需在司法職業技能之上培養具備復合人文科學知識基礎、良好的法律價值觀和法律信仰并能兼具批判與創新能力的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而這一人才教育體系的形成,又端賴法律職業共同體內法學教育者與法律實踐者的積極互動:一方面正是法律實踐提供給了法學研究源源不斷的既供學習討論又供反思批判的典型案例素材;另一方面法學教育過程中對實踐的分析研討作為重要的智識資源又提供給了法學實踐新的解決方案和反思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