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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侯學勇:論司法公開對法官裁判的影響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xzw

侯學勇

尊敬的各位專家、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是侯學勇,來自山東政法學院,報告的題目是“論司法公開對法官裁判的影響”。

  司法公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通常承載著人們對公民知情權、新聞自由權、司法公正等價值的追求。學界基本都認可司法公開的積極價值,但關于司法公開如何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如何維護司法公正,較少有人涉及。司法公開實現上述價值的作用機制在于,借助司法信息的公開傳播,對相關主體權利(權力)的行使產生影響,影響社會公眾、新聞媒體、乃至法官的行為選擇,督促法官依法行使裁判權力,保障當事人受到公正審判。我今天的發言主要集中于司法公開對法官裁判的影響,分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首先是信息公開數量對法官裁判的影響。一方面,法官樂意公開盡量多的信息。信息公開的數量越多,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就能夠形成相對完整、理性的判斷,法官所做判決被認可、被接受的可能性會提高,司法機關的良好公共形象容易樹立。另一方面,基于裁判獨立性和職業安全的考慮,法官并不希望有過多的人參與這一過程,也就不希望向公眾公布太多的案件信息。在一定意義上,司法機構發布的信息越多,出現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受外界指責、詬病的幾率就會上升。為建立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與信心,法官必須公開盡量多的信息。他既希望通過公開促進公正,但有時為當事人隱私權保障的考慮,為避免引起更多的社會爭議、降低自身職業風險的考慮,又不得不有意識的控制相關信息公開的數量。

  其次是聽眾構成情況對法官裁判的影響。司法是多元主體參與的過程,法官在決策時需要考慮各類聽眾的理性訴求,他們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法官的判斷。庭審旁聽公開、判決書上網公開、庭審網上直播公開等不同方式中,法官面對的聽眾顯然有差別,會對法官裁判產生不同的影響。如庭審旁聽公開中,理性聽眾參加旁聽,能夠激勵法官提高裁判質量,他們對裁判結果的理性接受,有利于引導社會公眾對法院形成積極正確的評價。非理性聽眾現場旁聽可能會有不當言論或過激行為,擾亂庭審秩序,增加審判成本,影響法官思考與判斷的獨立性。不同公開方式中,法官面對的聽眾不同,對案件的重視程度也會有差異,進而對裁判質量產生影響。一般來說,信息公開針對的聽眾范圍越大,法官越會謹小慎微的行使權力,信息公開針對的聽眾范圍越小,法官越會傾向于自信、獨斷的行使權力;信息公開針對的聽眾專業化程度越高,法官越需要斟詞酌句、謹言慎行,若信息公開針對的聽眾群體缺乏相關專業知識,法官就會放松對所公開的信息的斟酌力度。

  再次是信息傳播方式對法官裁判的影響。信息傳播通??梢苑譃閱蜗蚨鹊暮碗p向度的。單向度的信息傳播,指信息發布者發布信息,聽眾接受信息,兩者不存在進一步的信息反饋、交流活動。依靠傳統媒體如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的信息傳播過程,完成一次傳播后,缺乏常態化的信息反饋途徑,可以看作是單向度的信息傳播方式。雙向度的信息傳播是指信息發布之后有反饋,信息在發布者與聽眾之間循環,能夠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活動。依靠新媒體如微博、微信、網絡平臺的信息傳播,信息發布區域一般設有留言、評論功能,信息發布后,發布者隨時可以看到聽眾的反饋。發布者進一步的行為選擇,受反饋信息影響的可能性增加,信息傳播過程呈現明顯的雙向性特征。各種司法公開方式中,單向度的信息傳播方式,對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的保障力度是最大的。如傳統的裁判文書公開,文書公開之時,法官的裁判行為已經完成,其后產生的社會效果已無法影響在先的裁判行為。但現實世界的法官,通常無法擺脫對社會效果的考量。司法為民、司法維穩的政治要求,使法官不得不對裁判結果公開后的社會效果進行預判。他們經常需要預測當事人、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獲知相關信息后的行為反應,并以此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斟酌、把握法律。對中國法官來講,雙向度的司法信息公開是一柄雙刃劍,既會使法官迅速了解公眾反應,及時制定應對措施,又可能在判斷時過度依賴輿論或民意,偏離法律的正當標準。

  司法公開方式的多元化,會提高公民權利的保障力度,倒逼法官不斷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同時也意味著一項對不同公開方式進行選擇的權力的產生。這一權力的行使,也就是對法官的獨立審判權、當事人的隱私權、公眾或媒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行綜合權衡的過程。就當前情況來看,選擇哪種公開方式的權力屬于法官,確切地說,是屬于法院。某一案件公開方式的選擇,是各級人民法院在權衡各種情勢因素之后做出的決定。不同公開方式的選擇,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當事人隱私權、媒體知情權、監督權的保障,與司法權依法獨立運行之間的緊張關系問題。采用不同的公開方式,會對相關主體的權利(權力)產生不同的影響。

  以上討論,都由一個邏輯起點展開,即司法公開在本質上是當事人的一種程序性權利,當事人通過申請審判公開,期待獲得公正對待。由此出發,司法公開對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知情權、監督權的保障只是手段,對當事人受到公正審判權利的保障才是目的。這是站在公民權利本位立場上的一種認識與討論。

  但是,當司法公開方式的選擇權力完全歸屬于法院時,我們也完全有理由站在國家主義立場上解讀這一制度。在國家主義立場上,無論是對社會公眾、新聞媒體權利的保障,還是對司法公正的追求,都是手段,司法公開的目標只有一個,就是維護司法權力在當前社會系統中的權威地位以及由此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當權利保障不是司法運行的起點、也不是終點,只是中介點時,借助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目標及理論期待能否合理實現,需要謹慎對待。

  當司法公開方式的選擇權掌握在法院手中時,理性意義上的司法中立、司法保守狀態很難實現。因為司法公開方式的選擇對司法部門自身會產生直接影響,此時的法院在私人權利保障與司法權力維護之間進行平衡與權衡,法院在這一過程中做了自己的法官。這種情況下,司法更像是一種社會治理力量,而不是謙抑的居中裁判行為。那么,在公開基礎上對公正目標的追求,需要謹慎對待。

  我的發言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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