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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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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 宇:南海問題的國際法理

時間:2016-05-10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內容提要:中國是最早發現、命名、開發經營和管轄南海諸島的國家。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20 世紀70 年代以后產生的“南海問題”,主要指部分南海周邊國家侵占南沙島礁導致的與中國的領土主權爭端,以及南海周邊國家單方面劃定管轄海域,從而在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產生海域劃界問題。近年來,南海問題中的國際法因素迅速增強,主要表現為片面地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中國南海斷續線進行指責和質疑。通過總結南海斷續線由來和發展的歷史經緯,分析斷續線的性質和法理依據,論證斷續線是一條歷史性權利線。中國在斷續線內的南海海域享有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包括歷史性捕魚權、傳統的航行權在內的歷史性權利。

  關鍵詞:南海問題 南海斷續線 九段線 歷史性權利線

  南海( South China Sea) 是西太平洋邊緣海之一,四周為華南大陸、中南半島及加里曼丹島、巴拉望島、呂宋島、臺灣島等大陸、半島和島嶼所環抱。根據國際海道測量組織( 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ganization)的界定,南海自然海區面積約為350 萬平方千米。南海中分布有許多島嶼、巖礁、沙洲、暗礁、暗沙及淺灘,多是由珊瑚礁石形成的,分布在北緯3°57 " - 21°、東經109 °30 " - 117 °50 "之間,這些自然地形總稱為南海諸島。其按自然分布情況可分為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 包括黃巖島) 和南沙群島四大島群。

  西沙群島由東面的宣德群島和西面的永樂群島兩個群島組成。宣德群島中的永興島是南海諸島中面積最大的島嶼,是中國海南省三沙市的市府所在地。東沙群島由東沙島及北衛灘、南衛灘等組成,其中東沙島為最大,現在中國臺灣的實際控制之下。除黃巖島外,中沙群島全部位于水下。南沙群島是南海四大群島中位置最南、島礁最多、散布最廣的群島,主要有太平島、南威島、中業島、鄭和群礁、萬安灘等。根據1983年4月24日《中國地名委員會受權公布的南海諸島部分標準地名》,南沙群島包括群島、島嶼14個,沙洲6個,暗礁113個,暗沙35個,暗灘21個。 位于北緯4 度的曾母暗沙是中國領土最南端。

  南海被大陸、半島和島嶼所包圍,看似封閉,實則通過許多海峽與世界海洋相連。北部的臺灣海峽與東海、黃海溝通;東北部以巴士海峽聯系菲律賓海和太平洋;東南則藉民都絡海峽及巴拉巴克海峽與蘇祿海相通,是聯系亞洲和澳洲的重要通道;南部從卡里馬塔海峽可溝通爪哇海;西南側以馬六甲海峽聯系印度洋,是通往歐洲、非洲的主要通道。南海是中國、日本、韓國等東北亞國家與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歐洲以及太平洋中各國海上航行的主要通道,是國際貿易和海上運輸的生命線。

  中國曾是南海地區最發達的國家,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南海周邊國家與中國友好交往,形成了獨特的關系,或籍入中國版圖,或為藩屬,在經濟、文化、習俗等方面彼此有著非常深厚的淵源,這是中國與南海周邊國家政治區位關系的基礎。

  一、國際法上的南海問題

  中國是最早發現、命名、開發經營和管轄南海諸島的國家。20 世紀70 年代以前,南海周邊國家及國際社會從未對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洋權益提出過異議,也不存在南海問題。

  當今所謂之南海問題,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主要指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歸屬爭端和以海洋劃界為主要內容的海洋權益爭端。部分南海周邊國家侵占了南沙部分島礁,引發了與中國的領土主權爭端。此外,越南還對中國的西沙群島提出領土要求。南海周邊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 主張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管轄海域,從而在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產生海域劃界問題。近年來,圍繞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衍生出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全和保護、航行自由和安全等問題。

  南沙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是解決南海全部問題的關鍵,直接影響到有關國家的海域劃界問題,對于南海的其他問題也會產生重大影響。

  (一)南沙爭端的三個階段

  20 世紀30----40年代,法國、日本曾先后占據過南海諸島中的部分島礁。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被日本侵占的南沙島礁在國際法上業已回歸中國,中國政府收復了這些島礁,并在各主要島嶼上重新樹立主權標志,再次宣示對南沙群島的主權。除南越當局提出過“領土”要求并非法占領了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外,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和印度尼西亞等國既未對中國的主權提出過異議,也并未對南沙島礁及其海域提出過公開的主權要求。20 世紀70年代以前不存在南海問題或南沙爭端。

  20 世紀70 年代以后,隨著南海地區油氣資源的發現和開發、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南沙的局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周邊國家開始對南沙島礁和海域提出權利主張,先后侵占了40 多個島礁并進行軍事駐守,③強行開發油氣資源,驅趕、扣押在南沙海域作業的中國漁船、漁民。南海逐步由“平靜之?!弊兂伞盃幾h之海”。

  進入21 世紀以來,南海問題更多地呈現出國際法因素,法理斗爭成為南海爭端的主要形式。越、菲、馬等國紛紛強化國內立法,并就其權利主張提出所謂的歷史和法理依據。周邊國家提交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和初步信息,使200海里外大陸架問題成為南海海洋權益法理斗爭的新熱點。中國就越、馬劃界案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照會,指出上述劃界案嚴重侵害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越南等國對中國的反制照會又提交照會。越、馬提交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的舉動,引發域內外國家和學者對南海斷續線國際法基礎的質疑和否定。

  南海問題的由來和發展是一個從無到有、從小問題發展為熱點問題、從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之爭到海洋戰略利益博弈的過程。其間,國際法和《公約》一直是主要依據。在可預見的未來,“法律戰”仍將是南海爭端的重要形式。

  (二)南海問題的實質分析

  從國際法的視角看,南海問題一是領土主權問題,二是各種國家管轄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海洋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的分配問題。島礁主權歸屬問題的解決決定著海域界限的劃分和海洋自然資源的分配。二者法律性質不同,用以指導和解決爭端的國際法原則、準則和方法各異。

  1. 南海問題的核心是南沙島礁的主權歸屬,其法律性質是越、菲、馬等國侵占中國島礁及其領海的領土主權。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晚至宋朝,中國已經確立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南沙群島一直處在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這一基本事實和法律狀態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周邊國家亦不持異議。越南等國侵占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嚴重侵犯,違反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不法行為不能產生合法權利”是現代國際法的核心內容。這些國家侵占南沙島礁的行為,不但不能使其取得對這些島礁的權利,越南等國還應對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承擔國家責任,并將其侵占的島礁歸還給中國。

  2. 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發展既促進了海洋新秩序的建立,也給包括南海在內的世界海洋帶來了新問題。特別是《公約》所建立的專屬經濟區制度和島嶼制度,賦予周邊國家新的海洋權利基礎,由此引發對南海島礁及其海域的爭奪。

  《公約》第八部分關于島嶼制度的規定,使海中小島如同大陸一樣具有“以陸定海”的圈海作用。根據《公約》第121 條,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確定,與其他陸地領土相同。以一個面積為1平方公里的島嶼為例,可以劃定約1600平方公里的領海和約43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這使那些看上去沒有實際利用價值的小島礁也變得十分重要,對于島嶼爭奪的白熱化也就不難理解。

  200海里管轄權制度的建立使沿海國都可以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那些地質上擁有寬大陸架的沿海國,還可以主張更為寬廣的超過200海里的“外大陸架”。沿海國對這些管轄海域中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其間的海洋科學研究,環境保護以及人工構造物的建造、管理和使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對大陸架上鉆探的授權和管理享有專屬權利。周邊國家以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等方式,在南海提出的200海里管轄權主張,在斷續線內海域形成約150萬平方公里的爭議區。越、馬等國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涉及了斷續線內約12萬平方公里的海床和底土。

  3. 管轄海域的不確定性導致資源的無序爭奪。根據《公約》,有關國家在未能就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達成協議之前,“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并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協議的達成?!睂幾h海域非生物資源的共同開發,是這種臨時安排的主要形式。盡管中國長期積極倡導在南海海域的共同開發,并促成中國海洋總石油公司與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于2004 年9 月1 日簽署“就南中國海中菲部分爭議海域開展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又于2005 年3月14 日促成中、菲、越三國石油公司在馬尼拉簽署“在南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但這兩個協議均無果而終。主要原因在于周邊國家無視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以非常優惠的條件吸引西方石油公司,加快在爭議海域的油氣開發活動,與有關國家形成利益捆綁。近年來,周邊國家簽訂的對外油氣開發合作區塊中,有近一半全部或部分地位于斷續線內。南沙海域管轄海域界限的不確定還使得漁業權益斗爭日益尖銳復雜。部分周邊國家的海警等執法人員對在南沙海域正常作業的中國漁民、漁船進行驅趕、襲擾、抓扣,甚至打死、打傷中國漁民。這些野蠻的暴力執法活動嚴重威脅了中國漁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給其正常的生產生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二、周邊國家的權利主張及法理分析

  (一)越南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的相當長時期內,越南的政府聲明、照會,官方出版的地圖、教科書以及越南勞動黨的機關報等中,都正式承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越南的政府總理范文同、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也都多次承認、表示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是中國的領土。越南政府承認南海諸島屬于中國領土的立場,也是對斷續線的默認。

  1975年,越南開始提出對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要求,但并沒有對斷續線表示異議。1979 年9 月28日,越南政府發表了《越南對于黃沙和長沙群島的主權》白皮書,列舉了17 - 19 世紀越南出版的地圖和歷史文獻,法國殖民當局和南越政權頒布的法令、決定和聲明,試圖證明“黃沙和長沙群島”屬于越南。此后,越南又通過聲明、節略等文件,重申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主張和依據。

  越南對南沙島礁的侵占始于1975年,迄今已占據29 個島礁,在其中的21 個島礁上派駐人員,駐扎部隊,進行大規模工程建設。20 世紀90 年代以來,越南對南沙的侵權活動已從單純的軍事搶占,轉為通過向島礁移民、進行“國會代表”選舉、設立基層政權組織、調整行政建制、對外油氣招標等方式,宣示“主權”,強化對所占島礁的“行政管轄”,加速進行民事化開發利用,以鞏固既得利益。

  進入21世紀以后,越南注重利用《公約》等國際法向國際社會宣示“主權”。2009 年5 月,越南單獨及與馬來西亞聯合,提交了關于南海北部和南海南部200 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分別涉及西沙海域和南沙海域7. 8 萬和4. 5 萬平方公里的海床和底土。

  (二)菲律賓

  菲律賓領土組成及其范圍是由1898 年美國和西班牙締結的《美西巴黎條約》瑏瑦、1900年美國和西班牙締結的《關于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和1930年美國和英國締結的《關于劃定英屬北婆羅洲與美屬菲律賓之間邊界的條約》確定的。1946 年《菲美一般關系條約》、1951 年《菲美共同防御條約》都反復重申了上述三個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明文確認上述三個條約所劃定的菲領土及其范圍界線。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都不在其內。

  菲律賓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1971 年7 月菲律賓總統馬科斯發表聲明,首次對南沙群島提出正式的領土要求。1978 年6 月菲律賓第1596 號和1599 號總統令,將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宣布為“卡拉延群島”( Kalayaan Island Group) ,劃歸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菲律賓提出的主要依據是: “卡拉延群島”鄰近菲律賓,對菲律賓的安全及經濟命脈至關重要; 上述區域是菲律賓群島大陸邊的組成部分; 該區域在法律上不屬于任何國家或民族,但由于歷史的原因、不可或缺的需要、以及按照國際法所確立的有效占領和控制原則,該區域現在必須被視為菲律賓的主權范圍; 有些國家曾對該區域的某些部分提出主權要求,但這些要求已因放棄而失效,且不可能勝過菲律賓根據法律、歷史和公平原則所提出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后,菲律賓以黃巖島在其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內為由,對在該海域正常作業的中國漁民進行驅趕和抓扣。2007年,菲律賓國會開始審議關于修訂菲領海基線的議案。2009 年3 月10日,菲總統阿羅約簽署“領海基線法”,將黃巖島和“卡拉延群島”置于菲“主權”之下,實行島嶼制度。2011年,菲三描禮土省政府決定將黃巖島納入辟洛直鎮行政管轄范圍。2012 年4 月18 日,菲律賓外交部發表了“菲律賓對黃巖島及其附近海域的立場”(以下簡稱“立場文件”),認為菲律賓對黃巖島擁有主權是源自“菲律賓自獨立以來就對黃巖島實施了有效占領和有效管轄。”

  (三)馬來西亞和文萊

  1966 年頒布的《馬來西亞大陸架法》,以200米水深和可開發深度為標準確定其大陸架的標準。1969年8月2日頒布的《馬來西亞第七號緊急( 基本權力) 法令》,將領海寬度擴展至12 海里。1970年,馬來西亞開始在南康暗沙和北康暗沙開發油氣資源。

  20世紀80年代之前,馬來西亞未對南沙島礁提出過領土要求。1979 年12 月,馬來西亞官方出版了一張大陸架圖,將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和海域標在馬來西亞大陸架范圍之內。這張圖所標繪的馬來西亞大陸架進入南海斷續線內。1983 年,馬來西亞占領了彈丸礁,稱其位于馬來西亞的大陸架上。馬來西亞對越南占領安波沙洲的抗議聲明認為,雖然馬來西亞對“斯普拉特利”群島沒有提出權利主張,但安波沙洲從來就是馬來西亞領土的一部分,越南對安波沙洲的占領侵犯了馬來西亞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文萊于1982年頒布領海法,宣布建立12海里領海制度。1984年,文萊通過立法宣布實行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主張的專屬經濟區進入南海斷續線內。1988 年,文萊公布一幅關于沿海管轄和主權的新地圖,聲稱以《公約》關于大陸架的條款為法律依據,對南通礁擁有主權,文萊主張的大陸架進入南海斷續線內。

  (四)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是南海周邊唯一與中國沒有領土主權爭端的國家。但是,印度尼西亞主張的管轄海域進入中國的斷續線以內。1969 年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確定大陸架劃界協定。其中,印度尼西亞的納土納群島與馬來西亞沙撈越北部達都角之間的界限,進入中國的斷續線以內。2003年,印度尼西亞與越南簽署大陸架劃界協定,所劃界限連接了上述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大陸架劃界協定的東西兩段海上界線。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和越南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封閉了印度尼西亞的納土納群島以北海域的大陸架范圍。印度尼西亞在此海域的大陸架進入斷續線以內。

  (五)法理分析

  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對南沙島礁和海域的主張,主要涉及“禁止反言”、“地理鄰近”和“陸地支配海洋”等國際法和海洋法問題。

  越南置既往明確承認南海諸島屬于中國的官方立場于不顧,出爾反爾,對整個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提出主權要求和管轄權主張。越南在南沙島礁主權問題立場上的重大變化,嚴重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

  “地理鄰近”從來不是解決領土歸屬的國際法原則。以“鄰近”為由主張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也是沒有根據的。世界海洋中有許多島嶼遠離本國、孤懸海外或靠近他國海岸,但我們從不會因地理位置的原因而決定或改變其主權歸屬。海峽群島距英國46海里而距法國僅8海里,但它屬于英國。法國有許多島嶼位于太平洋島國附近和大西洋彼岸的加拿大沿岸,可這些島嶼從未因地理位置的特殊而發生主權歸屬的改變。國際法院和仲裁法庭的經典判例多次對“地理鄰近”進行過分析和批駁。菲律賓在“立場文件”中所援引的帕爾馬斯島仲裁案的裁決明確指出,“因位置鄰近而視其為領土主權的主張,在國際法中是沒有依據的”。把“地理鄰近”作為主張領土主權的國際法依據,是不能成立的。

  陸地支配海洋是一項古老的國際法原則。領土主權是主張海洋權益的基礎,海洋權益從領土主權派生而來。1969 年國際法院關于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

  《公約》賦予沿海國主張和劃定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國家管轄海域并對其中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同時,《公約》在序言第5 段明確要求,“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顯然,《公約》不涉及國家的領土主權。沿海國的主權權利不能否定、損害他國的固有領土主權,也不能夠成為沿海國主張新的領土主權的依據。菲律賓等國關于這些島礁位于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因而應該屬于它的說法本末倒置,既不符合陸地支配海洋原則,也違背了《公約》的意旨和原則。

  盡管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提出領土主權的要求甚至加以侵占,但并沒有質疑或否定中國斷續線的存在。這些國家不但在斷續線公布之初沒有異議,其后也一直默認其存在。實際上,斷續線產生以來,不僅相關周邊國家、而且國際社會也都是予以默認的。

  三、南海斷續線的國際法依據

  1994年《公約》生效以后,對南海斷續線的質疑之聲時有耳聞。2009年以來,越、菲等國多次在聯合國、東盟等國際場合,以外交照會、大會發言等方式,否定或反對中國的斷續線。2010年7月和2011年4月,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分別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照會,指責中國的斷續線不符合國際法。2011 年5 月東盟峰會上,菲律賓與越南再次質疑斷續線。2011 年6 月20 日,新加坡外交部發表聲明,敦促中國澄清在南海的領土主權范圍,并強調新加坡作為主要貿易國,對可能影響南海航行自由的事件都極為關注。

  2010年7月23日,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克林頓在河內對新聞界發表的講話中提出,有關各方應根據《公約》提出領土要求和關于海洋空間的權利主張,并以符合國際法的方式明確對南海的主權主張,對南海海域的訴求應該完全出于地形地貌,符合國際習慣法。南海問題法律戰的核心聚焦于斷續線之上。斷續線的性質和法律依據問題似乎成為國際法上的熱點問題。

  (一)產生和發展

  20世紀初中國還沒有官方的地圖出版機構和審查機制,公開出版的地圖都是私人編繪的。南海斷續線至遲于1914 年就出現在私人出版的地圖上。最初是一條自北向南、從中越陸地邊界終點起,出北部灣,環繞南海,穿過臺灣海峽和東海,直到黃海的中朝陸地邊界的長弧形連續線。此后,該線的范圍逐步南擴,包括了東沙島和西沙群島。1933年7月發生法國侵占南沙九個小島(太平島、南威島、中業島、南鑰島、安波沙洲、雙子礁等)事件之后,中國官方和民間各界強烈抗議。此后出版的地圖將該線的南端擴至北緯9度左右,將九小島納入線內,并標注“南海九小島”或“瓊州九島”。

  1935年3月22日,中華民國政府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第29 次會議決議: 政區疆域地圖必須畫明東沙、西沙、南沙和團沙群島。1935 年4 月,該委員會出版的《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會刊》第1 期登載《中國南海各島嶼圖》,明確標繪了南海諸島,將曾姆灘(今曾母暗沙)標在接近北緯4 度的位置上,表明中國政府認為其領土最南端至少應在北緯4 度。

  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二戰期間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島嶼回歸中國。1946年11 月至1947 年3 月,中國內政部和海軍部派專員乘軍艦前往收復,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通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重申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

  1947年4月14日,內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討論了《西南沙范圍及主權之確定與公布案》,討論結果包括:(1)南海領土范圍最南應至曾母灘,抗戰前我國政府機關、學校及書局出版物,均以此項范圍為準,并曾經內政部呈奉有案,仍照原案不變。(2)西、南沙群島主權之公布,由內政部命名后,附具圖說,呈請國民政府備案,仍由內政部通告全國周知,在公布前,由海軍總司令對各該群島所屬各島,盡可能予以進駐。(3)西、南沙群島漁汛瞬屆,前往各群島漁民由海軍總司令部及廣東省政府予以保護及提供運輸通訊等便利。

  1947 年12 月,內政部方域司編繪、國防部測量局代印了“南海諸島位置圖”,以國界線的標繪方式,在南海諸島周圍畫出了十一段斷續線。該線西起中越邊界北侖河口、南至曾母暗沙、東至臺灣東北,南海諸島全部位于線內。線內還標注了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組群島的整體名稱和曾母暗沙及大部分島礁的個體名稱。1948 年2 月,內政部公開發行了《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之“南海諸島位置圖”(內政部方域司傅角今主編、王錫光等人編繪,商務印書館印行, 1947年12月制版)。當時政府并未做解釋或說明。

  1949年以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地圖沿用1948年“南海諸島位置圖”上標繪的斷續線,在管轄南海的過程中對斷續線進行了適當調整,但總體位置和走向沒有發生實質變化,逐步形成了南海九段、臺灣島東側一段的基本格局。大陸學界口語稱該線為“九段線”,中國臺灣和海外也有學者呼之“U”形線。

  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199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以及199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以國內法的方式確認了對南海島礁的主權和歷史性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 條特別規定,“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2009 年,中國政府在提交給聯合國的照會中附有標注斷續線的南海地圖。

  斷續線公布之初到20 世紀70 年代的幾十年間,南海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從未提出異議。許多國家都承認斷續線內的島嶼是中國領土,所出版的地圖均據此標繪中國疆域。

  (二)性質和依據

  中國人民世代在南海海域開發生產,中國歷代政府都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實施了連續不斷的管轄和管理,早已確立了對此海域內島礁灘沙及資源的權利。1948年中國政府通過政府文告、公開出版地圖等方式公布斷續線并昭告世界,是對這些歷史上早已形成的權利的再次明確和具體化。要確定中國在南海的斷續線的性質,關鍵在于分析和明確中國在此海域內的權利、主張、實踐及其法理依據。

  中國在斷續線內的權利是一種歷史性權利。這種歷史性權利的內涵一是領土主權,二是非專屬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政府通過發布地圖的方式,將歷史上已經確定的南海領土范圍具體化并以斷續線的方式清楚地標繪出來,再次明確了對線內島礁灘沙( 及領海) 的領土主權。非專屬的歷史性權利主要包括歷史性捕魚權、傳統的航行權等項內容。上述權利的有效取得和延續符合國際法。

  南海斷續線作為歷史性權利線是有國際法依據的:

  第一,歷史性權利是一般國際法的基本命題,對歷史性權利的承認與尊重是國際法的一貫精神,國際法的發展史體現著歷史性權利的軌跡。從20 世紀初領海寬度和領海外部界限的確定,到1951 年英挪漁業案,再從1957 年聯合國《歷史性海灣備忘錄》( Historic Bay: Memorandum) ,瑑瑦到1962 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于歷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的報告( 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including Historic Bays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歷史性權利的概念得到學術機構和國際社會的基本認同和接受。迄今,重要的國際條約均承認和接受歷史性權利的概念和內容。

  第二,國際司法實踐歷來尊重和承認歷史性權利。1910 年常設國際仲裁院關于北大西洋漁業案的裁決、1917 年美洲法院關于薩爾瓦多與尼加拉瓜豐塞卡灣地位的判決、1951 年國際法院關于英國和挪威漁業案的判決以及1995 年常設國際仲裁院關于厄立特里亞和也門紅海島礁歸屬和海洋劃界的裁決,都尊重和承認歷史性權利。

  第三,1949年以后中國的立法和實踐均確認并以符合國際法的方式行使歷史性權利。195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以及199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領土組成條款”都再次確認了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領土主權。199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 條關于歷史性權利的規定,清楚地表明了中國政府在南海斷續線內問題上的立場,即: 不因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海洋區域制度的建立而影響、放棄中國在周邊海域享有和可能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2009 年中國政府就越南等國南海200 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提交給聯合國的照會中附有標注斷續線的南海地圖,以符合國際法的方式重申了在南海的權利主張。

  關于斷續線的法律性質,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 海洋國界線說、歷史性水域線說、島嶼歸屬線說等。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各有特點。

  將斷續線認定為國界線( 或海疆線) 的觀點主張斷續線劃定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范圍,即: 中國不僅對線內的島、礁、灘、沙擁有主權,而且線內海域也是中國的內水或領海。這種說法缺乏充分的法理和實踐依據。歷屆中國政府從未確定此線即為“中外之界”,亦未主張和宣布線內海域是中國的內水或領海。事實上, 1995年中國政府公布西沙群島的領?;€,在法理上排除了將斷續線作為國界線的可能———一國在國界線之內確定和公布領海基線是不可想象的。

  中國的管轄和管理實踐也未將該線作為國界線行使國家權力。中國政府多次發表聲明,表示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并“不影響外國船舶和飛機按照國際法通過南海國際航道的航行、飛行自由和安全”。這說明,中國政府并未將斷續線內的水域認定為中國的內水或領海,未將斷續線內的全部海域納入中國的領土組成部分。此外,南海航行自由與島礁主權的爭端、海洋劃界爭議是不同性質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在國際法上,歷史性水域一般是指線內海域的地位等同于內水,具有專屬性,其法律地位高于領海。在國家實踐中,個別國家建立歷史性水域的主張一直是有重大爭議的,缺乏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如果將斷續線內的水域界定為中國的傳統歷史性水域,似乎還有必要進一步闡述“傳統歷史性水域”與歷史性水域的關系。島嶼歸屬線說未能客觀反映該線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半個多世紀以來的發展。

  此外,關于斷續線內水域的性質問題還有一些比較有影響的觀點,如“特殊的歷史性水域”、“軟化的歷史性水域”。一些西方學者認為,《公約》建立的專屬經濟區制度取代了歷史性權利,或者至少取代了歷史性捕魚權。也有學者主張南海的爭端問題無關歷史,只要依據《公約》足以,中國不能主張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這些觀點對一些西方國家政府的立場也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斷續線與《公約》的關系

  南海斷續線作為歷史性權利線與以《公約》為代表的現行海洋法制度并不矛盾。第一,《公約》不是判斷領土主權的取得和歸屬的國際法依據,主張按照《公約》解決南海領土爭端是對《公約》的曲解。事實上,《公約》并不解決領土主權問題,領土主權的歸屬與《公約》無關。第二,《公約》不否定、也不能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政府正式公布南海斷續線已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早在以《公約》為代表的現代海洋法制度確立之前就已經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得到公認。后法不能否定一個國家既有的權利,因此《公約》不能改變南海諸島自古即屬中國的歷史和法律事實。第三,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原則和內容一致。以《公約》為代表的現代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承認和尊重歷史性權利,《公約》在關于海灣、領海劃界、群島和群島國、傳統捕魚權以及爭端的解決等部分的條款(第10、15、46、47、51、298 條等)中都肯定了歷史性權利。第四,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同其他沿海國一樣,擁有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及對上述管轄海域的海洋權益。按照《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國有權在南海的主要島嶼建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 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享有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管轄權等項海洋權益。第五,中國根據《公約》享有的海洋權益與來自斷續線的歷史性權利并不矛盾。這種海洋權益與歷史性權利是并行不悖的,依據國際法和依據《公約》的權利疊加也是早有先例的。在南海地區,菲律賓在依照《公約》提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海洋權利主張時,并未放棄其宗主國留下的歷史性條約線的主張。湯加王國曾以國王敕令的方式決定一定范圍內的矩形海域作為該國的歷史國界,而其專屬經濟區則依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劃定。

  (四)中國政府關于斷續線的立場

  中國政府尚未就南海斷續線問題系統、明確地闡述立場,但外交部長的講話、外交部發言人的表態和答記者問等表述,已經顯露出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的脈絡。結合1949 年以后中國在斷續線問題上的實踐,筆者試將中國政府關于南海斷續線的立場歸納為以下幾點,也作為本文的結論:

  1. 南海斷續線是中國政府于1948 年正式公布的。1949 年以后中國出版的官方地圖都標明此線;

  2. 中國在南海的主權、權利及相關主張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中國政府一直堅持這些權利和主張;

  3. 中國在南海的主張與《公約》并不矛盾,《公約》既未限制或否定一國在歷史上形成并持續主張的權利,也未賦予任何國家主張把本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擴展到其他國家領土上的權利;

  4. 中國政府從未主張和行使對南海全部海域的主權。作為國際航道,南海的航行自由過去和現在都沒有受到阻礙。

  南海斷續線是中華民族在開發和利用南海的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中華民族歷代相傳的寶貴“遺產”。1949 年新中國政府對斷續線的承繼,保持和維護了中國在南海的島嶼主權和相

  關海洋權益主張的歷史連續性和有效性。作為一條歷史性權利線,南海斷續線形象地將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洋權益概括化和法律化,要求中國擦去這條線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有違國際法和《公約》的。(作者賈宇 為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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