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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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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單元:民法典編纂與相關法

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第三單元 民法典編纂與相關法

張文顯副會長主持第三單元

  張文顯:現在開始論壇第三單元的發言,本單元的主題是民法典編纂與相關法。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如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程序法形成統一協調、動態開放的關系,是民法典編纂中的重要問題。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專家學者主體是民法學家,但絕不僅限于民法學家,需要憲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行政法學、社會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網絡法學等相關學科和領域的專家共同參與。

  我們也借這個機會呼吁將來有更多的民法學科之外的專家學者能夠關心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研究民法典編纂中的相關問題。本單元將由四位著名法學家圍繞這一問題發表精彩的主題演講。按照會議安排,每個人的發言時間在10分鐘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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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顯:首先有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院長苗連營教授做主題演講,題目是“編纂民法典應當具有自覺的憲法意識”。

苗連營:民法典編纂與憲法

  苗連營: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前輩、各位同仁、各位專家學者,非常榮幸參加這樣一次學術盛宴,現在我主要從憲法的角度談一下對民法典編纂的粗淺認識,請大家批評指正。

  編纂民法典是為一個國家市場利益經濟線的歷史實踐,對任何一個國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意義,在這樣一個過程中,應當具有自覺的憲法意識,將合憲性考量納入到立法程序、價值選擇和制度設計之中。

  憲法和憲法思維缺席的教訓是深刻的,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那場引起軒然大波的違憲爭議曾經一度使立法陷入停頓的狀態,司法有一說,憲法有一說,憲法統發有一說,各有支持者,最后立法文本加入了根據憲法制定條款。使學術爭論得到平息,使文本得到順利的通過。今天來看,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寫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似乎已經不是問題,各個版本基本上都有類似的表述,但是恩,問題并沒有解決,引起紛爭的種子仍然在蓄勢待發。因為,在上一次的學術正名中,憲法學界和民法學界并沒有展開真正理性的對話和交流,甚至在一些基本的學術問題上,原鹽沒有形成共識。因此,我們今天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寫不寫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更重要的是從觀念深處真正的對待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個條款,而不是把這句話當做一個可有可無、敷衍了事的套話。更不是當作平息學術紛爭的立法策略和權宜之計,更不應該把憲法當作一個不得不接受的憲法陷井或者是保留憲法和憲法學顏面的一種自我安慰。

  民法典的編纂應當有憲法思維,這不是一個空洞的標語口號,更不是憲法學者的傲慢苛求,而是一學術對話的真誠邀請。以民法典的編纂為契機,整個法學界應該認真思考,憲法到底是一種什么意義上的根本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價值和意義到底在哪里?憲法能為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什么樣的根據?憲法和民法究竟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因為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和回答,可能決定著中國法治建設的邏輯起點以及基本途徑和未來的路徑選擇。

  首先民法典的編纂應當在憲法的框架內展開,確保民法典在刑事和實質上都能夠通過憲法之門。我們今天編纂民法典所面對的不是一部應然意義上憲法,而是一部客觀實在的憲法,這就要求民法典的編纂不能具有“拖欠法”思維,應當在憲法框架內帶著腳鐐去跳舞。這就要求民法典的編纂一方面要滿足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等等。形式和現性的要求,以維護憲法和法治的統一和尊嚴。同時還要重視憲法價值體系的圓融性問題,把憲法的價值和理念有機地融入到民法典的規范設計和制度建設中。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為民法學界減壓,使民法典編纂的任務產生分流,避免在一些前提性的問題上發生爭議,而遲滯立法的進程。同時,這又是推動憲法實施的一個重要的路徑,尤其是考慮到當代中國,違憲審查的啟動面臨諸多的困難,而遲遲難以啟動的情況下,立法是我國憲法實施主渠道的情況下,立法者更應該有足夠的自覺,應當擔當起通過部門法而推動憲法實施的大任。包括民法典在內的所有普通法律,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規定,才能夠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真正落實到實處。

  第二,強調憲法對民法典編纂的意義,不是在提倡一種泛憲法的思維,而是旨在推進憲法和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內的跨界與合作運動。使二者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就這個問題,上午兩位學者展開了直接的對立,一派觀點認為,應當從民法典中取消憲法、行政法等公法的條款。另一個觀點認為,現在民法典中的公法條款還不夠,應該大量的加入。的確,傳統的公法、私法二元劃分這種觀念,未必能夠符合現代社會公司法交織這樣一種法律現象,忽視了行政權大量介入民法生活這樣一種客觀事實,但是問題在于,如果公法不加限制、毫無阻攔的進入到民法典之中,這樣一種具有泛民法雄心的泛民法思維很可能給民法帶來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法學家可能還需要做一個前期的基礎性工作,就是認真地去理清憲法和民法、公法和司法在當代社會究竟應當是一種什么樣的工作,以推動整個法律體系的功能優化和有機地合作。

  第三,編纂民法典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我們要編纂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就必須讓憲法成為溝通、自治與開放兩種立法模式的橋梁,就技術層面而言,民法典的編纂需要權利本位思維、技術理性思維,需要法律共同體的精雕細琢,以展現民法技術和理論的精巧與成熟。從價值層面而言,同時民法典需要平衡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自治與開放之間的關系。讓民法典的編纂向憲法的價值規范開放,向法律共同體開放,向社會大眾開放。這樣,才能夠贏得普遍的認同和接受,也才能增強民法典與社會的親和力。而憲法在自治的民法典編纂和開放的民法典編纂之前,應當起到溝通橋梁的作用,發揮引領通和和保證的作用。

  當然,憲法對民法典的編纂具有正當性的基礎和規范性的依據,我們也應當看到,雖然現行的憲法是建國以來四部憲法里邊最具有科學性、穩定性、時效性的一個憲法。但是,它畢竟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所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具有時代的局限性。這樣就面臨一個現實的困難,因為現行憲法自身確實存在著一些內在的張力和規范上的沖突,一些條款的確已經滯后于社會現實發展的需要。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讓民法典完全優于憲法規定的話,是不是會束縛民法的手腳?是不是會讓民法反而成為社會進步的一種羈絆呢?如果憲法修改了,民法典以后怎么辦?等等,這些的確是現實的問題,也是對立法者和法學工作者的一種考驗和挑戰。既使這樣,可能也不是我們去輕視、忽略憲法的理由,正常的立場和態度應當是借民法典的編纂反思中國現行憲法文本的疏漏和不足,以促使其與時俱進不斷豐富和發展,以發揮應有的功效。

  總之,編纂民法典不僅是執政黨一個重大的政治決斷,同時也是一項高度精細化的法治作業。甚至可以說,它是中國迎來的一個難得的憲法時刻。編纂民法典需要嬰兒般的心靈,青壯年的體力、智慧,需要一顆自由的心靈,為長期奮斗的體能寫下黃昏的經驗和從容。在這樣一個過程中,為了迎接一個神圣的憲法時刻的到來,民法學人、憲法學人,乃至整個法律共同體一道,應當保持理論定理,堅持學術理性,展開真正的學術對話與交流,共同投身于這場偉大的法治事業之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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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顯:下面有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會研究副會長、南京大學法學院范健教授演講。范健教授也是本次論壇爭論的參與者和獲獎者,無論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類,這是存在的一個爭議問題。但是,不管存在什么樣的爭議,兩者之間如何銜接,倒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范健教授演講的題目是“民法典編纂需要給商法制度創新留有空間”,大家歡迎。

范健:民法典編纂需要給商法制度創新留下空間

  范?? ?。?/strong>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學者,下午好。我報告的題目是“民法典編纂需要給商法制度創新留下空間”。我的基本觀點是,民法典與憲法共同奠定了現代文明國家的制度基石,中國需要一部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編纂,但同時需要給商法制度的創新留有空間,民法編纂要能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民商分類的體制有利于民法典的編纂,更有利于社會關系的調整,有利于建設法治強國,還更有利于中國的經濟走向世界。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現在應該同時的考慮制定中國的商法通則,考慮匯編中國商事法律,考慮走向中國商法典的編纂。

  我的報告分幾個方面:

  一,民法典的歷史貢獻與時代的局限性。十九世紀中葉和下半葉,為什么會出現民法?今天我們說民法是自由三種經濟,在十九世紀頒布民法的時候,恰恰是相反的。當時,已經有了大量的商事法規,為什么要制定一部民法?是用這樣一個民法來限制當時已經泛濫的自由三種經濟,要達到這個目的,當時才起草了民法典的運動。

  這就是我們回過頭來,為什么在歐洲到十九世紀會出現要制定民法,從歷史上來看,商業的發展只起源于歐洲基督教,在歷史上,世界的三大宗教,包括中國的傳統文化都是抑商禁商,為什么世界各個國家傳統的宗教社會都是抑商和禁商,因為商業的能力和社會的能力是相沖突的,商人鼓勵的是唯利是圖,而社會宗教的能力是另外一種,所以這種狀況之下,在其他的民族都沒有能夠走向現代商業社會。為什么基督教文化之下能夠產生它的商業法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特殊的政教分離的體系和另外一個獨特的地理環境,在基督教統治時期,歐洲特殊的地理環境存在了一兩千年的商業消滅不掉。到了十五、十六世紀以后,商人的倫理越來越膨脹,商人的很多創新帶來了社會的發展,但是,商人的發展也帶來了社會的罪惡。從十五、十六世紀往后幾百年的時間,因為商業無休止的發展,整個歐洲沖向了一種饑餓的狀況。這樣一種狀況之下,尤其是在德國統一、法國統一以后,新的統治者就需要建立一個穩定、強大的國家,怎么能夠統一大家的倫理?這時候宗教的倫理面對商業的倫理開始土崩瓦解,需要一個新規則,那就創造了民法的思維。把原來傳統社會的宗教能力用一種新的民法思維來抵制當時存在的泛濫的商業倫理,這就是當時民法典的運動。

  當時民法典的運動從一開始的時候就面臨了一個,這個社會是需要民法,同時要不要商法?用民法來消滅商法還是保留民商分離?存在制度民法典之初就開始存在爭論,民法典以后一直存在著爭論。

  民法典制定以后對世界的貢獻在哪里?自從十九世紀末葉大陸法國家有了民法典以后,可以看到,在過去四百年中,形成的很多社會問題在這之后逐漸得到了解決,人類社會形成了一種新的倫理的觀念,這就是民法典的貢獻。但是當時的民法典又有一個歷史的局限性,民法典誕生的時期是一個社會商事關系相對簡單的時代,民法典確立的債權、無權理論可以解釋絕大多數的商業現象,但是到了二十世紀以后,有限公司、股權、債權、保險等一系列新的商事公司發展起來以后,原來民法概念很難完善。到了二十世紀上半葉,美國在考慮制定只要一個民法還是商法的時候,美國的商法起草者在德國研究了二十年,研究德國和法國的民商法,最后他得出,美國現在不需要一個民法,美國需要一個商法,然后他在主導著美國起草統一商法典,美國統一商法典在那個時代出來以后,后來就影響著聯合國合作買賣的公約。這樣一個過程可以看到,民法立法的局限性和后來其他國家是怎么鼓勵這一塊的。

  今天面臨的問題和過去社會不一樣,今天我們所出現的商業機會和商業問題和民法典誕生時代的商業問題完全不是一回事。

  二,商法制度創新時代要求與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我們如何選擇民商關系?穩定性是民法規則的特征,易變和創新是商法永恒的規律。商業的創新是一個巨大的貢獻,但是同時也給人類帶來災難。人類社會幾步重大的突破不僅僅是一個科技,更重要的就是商業創新。十五、十六世紀走向工業革命以后,為什么能夠連續四百年整個歐洲經濟起飛?重要原因就是在十五、十六世紀歐洲人開始創造了商人這個概念,把個人的自然人變成一種商業的組合,那時候就出現了合伙企業、公司、獨資企業,這樣一種商業的主體在法律上是一個重大的突破,突破是什么?有了商業名稱,有了自己的人格,過去宗教說人格是上帝創造的,商人說人格就是我們自己創造的,因為有了這個商業的準則,推動著后來幾百年的經濟發展。

  到了十九世紀末葉、二十世紀初葉的時候,歐洲人發明了有限責任制度,這個制度的發明一下子使整個商業的規模形成一種爆發性的發展,推動了整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以后大的跨國公司、集團公司的組建。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美國之所以通過他的金融手段能夠控制、引領全球,一個重要的原因,美國在這種間引進了有限合伙人基金制度,而這個制度,在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英國人否定了。一種商業行為對這個世界的貢獻有多大?一個商業的創造和改變一個國家的實例。當年英國為什么能夠成為一個世界霸主?很重要的是英國除了軍隊以外更重要的是金融,為什么英國能夠成為世界的金融霸主?羅斯切爾德家族最初在荷蘭,荷蘭的法律禁止他,他跑到英國,英國接受了他,然后很快就不滿全球。這樣就導致了英國的世界霸主。上個世紀末,美國為什么可以成功的實現它的資本證券化霸占資本化全球?把全球的資金吸引到哪里去?什么原因?最終美國在證券市場上創造了一個評估制度,你的利潤只有一塊錢,我可以在市場上幫你評估十塊、二十,這樣的法律在其他國家不允許,美國允許,美國成功了。但是這樣帶來什么樣的風險和什么社會的問題?同樣,我們今天看到,美國實體產業的空心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資本的狀況之下,高科技產業的高利潤狀態下,整個實體產業外延。實體產業外延帶來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社會家庭的矛盾。這些問題都是各個國家的經驗和教訓。

  今天中國所面臨的問題已經不僅僅是我們一百年前所說的,當時民法典起草的時候,社會主要的矛盾是什么?資本家剝削價值,今天不是這個問題,是金融集團在很短的時間以內,把老百姓的權都收到自己手中,正是一個利益集團、全省社會的對抗問題。今天的問題已經不是民法典起草時代的問題了,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是中國需要一個商法典,需要一個商法制度,第一要限制大的金融壟斷企業和大的信息科技企業的壟斷。這種壟斷可能會帶來災難。首先P2P這樣一個簡單的行為,e租寶一個簡單的項目就融到500億,把幾萬老百姓的錢全部拿過來。第二,中國千千萬萬的個體戶、老百姓、中小企業現在面臨著如何來生成,我國的實體經濟如何在外地,這就需要一整套的商法保護中小企業。第三,要通過制定一整套的方法,商人做商人的事情,企業做企業的事情,教師做教師的事情,要有一個合理的社會分工。這是一整套的制度設計,其中民商分離在這個時代比任何時期都更重要。再有點,中國要走向世界,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很好的商法制度能夠把我們的制度輸出,現在僅僅做著種資金的輸出,最后不可能真正達到經濟輸出的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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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顯:謝謝范健教授,接下來有請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教授演講。演講的題目是“知識產權編入民法典的點面建聯”,大家歡迎。

吳漢東:民法典編纂與知識產權立法

  吳漢東:各位領導、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關于知識產權與民法編纂的關系,我想我和一些民法學者,當然包括大部分知識產權學者有這樣一個基本的觀念,那就是知識產權必須設立,而且應該在民法典當中獨立成編。就本單元的主題而言,我以為知識產權不應該是民法典的相關法,而應該是本來法。我覺得秉持這樣一個立法,才能說明民法典與社會發展同步,古而不老、固而不封,也就是今天上午王會長所談到的,中國民法典編纂必須應該具有以走時代胸懷和創新精神。

  根據我的觀察,在人類歷史上所發生的兩次民法典運動,知識產權的歷史遭遇是完全不相連的。在十九世紀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當中,知識產權可以這樣說,是命運不堪。無論是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還是于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是實質。我以為有三個最基本的原因:一,知識產權本來是英國法創始,對于大部分法律來說,也是移植法。在立法的節點上,無論是觀點還是版權法的立法時間都早于兩部民法典。二,上述法律不僅是獨立承載的基本法,是互為相關的擔心法。也就是說在整個十九世紀還沒有形成一個以知識產權命名的統一的改變。我以為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原因,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都是一種在羅馬法物化財產權結構基礎上的再造。

  以物為課題,以所有權為核心,以物權和債權為基本結構,這樣一種財產權接受很難接納知識產權。到了二十世紀第二次民法的運動就發生了變化,可以說知識產權叫做應用而生。那就是現代化、體系化的知識產權進入民法典,可以說知識產權入典成為新民法典的歷史坐標。我想這其中首先來自于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互換。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正是這個公約的頒布,使得知識產權成為了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概念。而且在這一時期,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版權專利和商標得以現代化和體系化。

  所以我們看到,從二十世紀以來,特別是九十年代的民法典編纂運動以來,大部分國家競相將知識產權編于本國的民法典,其中有代表性的應該是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95年的蒙古民法典,2003年的烏克蘭民法典,2005年的越南民法典以及2006年完成的俄羅斯民法典。我想,中國知識產權能夠進入到民法典,不僅是對外來制度的借鑒,更是一種本土發展的需要。也就是說,我們有著一種深厚的本土立法資源。大家都知道,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是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也就是說把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人身權并稱為一致權力,這種立法提議在當時被稱之為是具有世界意義的立法創舉。因此,從立法這個體例的傳承性的意義來說,知識產權必須入典。

  如何入典?這是一個存有爭議的問題。我們簡單回顧一下,2001年當時在討論民法典草案時,提出了關于知識產權的30個條款,我作為評審專家也參加在關門會議,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舉行的,當時我發表一個觀點,凡是民法典都沒有知識產權范式,凡是規定有知識產權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但是我想,時過境遷,我們這個結論也有必要加以修正。2000年以來,從烏克蘭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到俄羅斯民法典競相規定了知識產權制度,我們盡管可以說它們不是范式,但是中國的民法典為什么不能創造這樣一種范式?因此我認為,關于知識產權如何入典有三種可以選擇的方法:一,納入式。把知識產權的各種規范、制度整體的移植到民法典之中,使知識產權編與物權、債權并列。二,柔和式。1995年蒙古民法典采取的體例,把游行的財產所有權、傳統所有權與無形的財產所有權、與知識產權融合在一起,統一歸并在所有權編制中。三,鏈接式。包括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烏克蘭民法典都是如此,而且采取一種二元立法的方法。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所依傍為例,或者有單行立法或者專門的法典。

  因此,我的具體建議,未來民法典的編纂關于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可以采取點面結合的鏈接方式,一,現在的民法準則草案對知識產權做出原則性規定。第二,在時機成熟的時候,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編必須與物權編、債權編、人格權編同時存在。我建議,未來的知識產權編對知識產權的信值、主題、課題、產生、利用、限制和保護這種私權性的規范做出系統規定。

  總的說來,我認為一個沒有知識產權的民法典不是一個具有創新價值的現代民法典。一個沒有知識產權編的民法典就不是一個具有世界影響的范式民法典。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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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顯:謝謝吳漢東教授。下面有請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學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張衛平教授做主題演講,題目是“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融合”,大家歡迎。

張衛平:民法典編纂與民事訴訟法

  張衛平: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聽了大半天的會,有一個很深的印象,似乎許多與民法相關的法律都與民法之間有沖突、有矛盾,要么是想瓜分地盤、要么是想滲透其中、要么就是想“臥底”。還是只有咱們民事訴訟法和民法是真正的親兄弟,不爭地盤、不臥底,但是,希望民法典的編纂一定要和民事訴訟法能夠對接、能夠統和。

  我講以下幾個觀點:

  一,我們一定要把民法典當成我們當下最偉大的、最龐大的、最復雜的法律工程對待。只有把它當成一個最偉大的工程,我們才能真正的投身其中,我們才能全方位地來考慮我們怎么樣制定一部跨時代的民法典。如果我們參加奧運會的心態僅僅像印度那樣“金牌是無所謂的”,那就只能是36年拿一塊金牌。我們不是印度這樣的國家,我們一定是一個要立足于世界與民族之臨的國家,我們當然就要做一部偉大的民法典,要做一部偉大的民法典,只有民法學者可以嗎?顯然不可以。下面很多民法學者隊伍的眼睛馬上睜大了,覺得有問題,其實是這樣的,你們是主體,我們是鬢角,你們不用擔心。但是離開了民事訴訟法、離開了民事訴訟法學一部偉大的民法典是不可能的,只有我們更不可能。

  二,為什么這樣講?我們的民法典一定要考慮民事訴訟法的四角,考慮民事訴訟法學的觀點,我們不能獨自前行,獨自前行走不了多遠,我們應當把民法典的制定看作是一種新的帶動,帶動我們已經比較落后的民事訴訟法往前走,千萬不要把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當成我們跳舞的腳鐐,敢于扎開它。但是我們必須又要有民事訴訟法學的思維,要尊重民事訴訟法學的原理。

  三,我們是親兄弟,要保持一致,要團結。不能像這次羽毛球隊一樣,內部有矛盾,不能協調、不能溝通。我們注意到,由于學科的原因,民法學是自成體系,而且越來越走向完善,但完善的同時,有可能是封閉。我們也一樣,民事訴訟法學也有可能走上一種自己認為完善,卻自我封閉的道路。我們雙方之間都應當打開,都應當開放,民法學界看看,我們民事訴訟法學在研究什么,我們的話語是什么,你們應當用我們最先進的話語,而不是用陳舊的語言。

  四,民法典的制定是一種清理門戶、清理我們兩家之間不統一、矛盾對立的機會,我們要用這次機會認真清理一下,有哪些地方在民法當中所運用的術語和民事訴訟法是不一致的,而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學的發展又是不一致的,我們要清理。

  五,我們這樣一個民法典一定要考慮有接口、有關口,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民法典就是關于實體法,僅僅是關于實體法。當然,我們也不能夠把民事訴訟法理解僅僅是程序法,而沒有實體的運用。實際上,民法典自身在某些情景下或者在相當多的細節方面必須要自帶程序,沒有自帶程序,民事訴訟法是幫不上忙的。因為不可能細化到在民法典這么繁雜的領域當中都照顧到。

  所以總體來講,民法典的制定在當下是一個非常好的契機,我希望民法典的制定是一個火車頭,不僅要帶著民事訴訟法,也要帶著我們整個法律的制定,讓我們的法律真正走向輝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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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顯:謝謝張衛平教授的演講。本單元到此結束,下面進入第四單元的演講,由中國法學會王其江會長主持,大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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