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大家好!
??????首先要感謝中國法學會給我們基層法院一次頂尖的學習機會,同時,懇請在座的各位領導、專家和學者給予我們指導,因為我們的一些想法和思考還不夠成熟。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基礎性制度,去年我們根據上海高院的調研課題安排,依托上海法院未成年人監護案件審理情況,形成上海法院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調研報告,下面我就圍繞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這個主題向大家作三個方面的簡要發言。
一,成人監護案件的主要特點。
近五年來,上海法院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權的特征。
一部分父母主觀上缺乏責任心、逃避責任,甚至損害子女的利益。另一方面,父母客觀上缺乏監護能力,比如死亡、犯病等等。二是隔代監護現象占比高。起訴人與被監護人是祖孫關系的接近六成以上,此類監護人往往年齡偏大,健康狀況不佳。除勉強滿足被監護人基本生活需求之外,沒有能力就心理、文化學習等方面對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監督,監護能力明顯欠缺。三是基層組織指定不當引發糾紛比例高。據統計,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占比六成有余。不當情形主要包括:回避矛盾、將爭奪監護權的近親屬指定為共同監護人?;蛘呶唇藢嵵?,將不具備監護能力的人指定為監護人或者直接根據申請人的意愿設定。
二,未成年人監護案件審理難點。
未成年人監護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四難”情況。一,監護人的監護能力難以認定?,F有法律對于監護人資格側重考慮其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忽視了監護人的綜合素質。法律的不明晰導致在具體辦案中法官對監護能力的認定不一。二是是否屬于民事爭議難以區分。根據法律規定,申請確定、變更、撤銷監護人案件屬于非民事權益爭議應適用特別程序。但實踐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的認識不一,易與監護權糾紛這一案由相混淆。且特別程序,審限較短,一審終審,大多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開庭。同樣的案情,如果選擇監護權糾紛這一案由起訴,則適用一般程序,當事人有舉證、質證、辯論和上訴等權利。因此,對于爭議與否的判斷將影響案件程序的適用,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三是對父母怠于履行監護職責難以有效規制。四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及單位監護難以落到實處。雖然法律規定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可以擔任監護人,但其本身既無專項資金,又無專職人員,無法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持續、穩定的監護,因此審理中很少指定此類組織擔任監護人。
三,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基本要點。
對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我們認為應該樹立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目前而言應該考慮五個基本完善:一,完善親權與監護權區分的監護模式。親權制度和監護制度在產生、功能、主體范圍、內容以及限制等方面均有本質區別,應當分別進行規定。以此確定不同主體在不同情形下未成年人承擔的不同職責。二,完善監護人資格的認定標準。一方面明確監護能力的內涵和外延,規定具有監護能力必須具備哪些要件,在源頭上堵住不合格的人獲得監護人資格,并引入第三方機構對當事人的監護能力進行評估。另一方面,群眾自治組織和單位擔任監護主體已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建議取消。三,完善未成年人監護案件適用程序。為全面客觀地裁判,在特別程序中應該加入普通民事審判程序的部分要素,如舉證、質證、辯論、法院依職權調查及征求未成年人意見、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等。四,完善監護監督制度,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事務管理機構和指定監護監督人,負責對未成年人監護事務進行監管,必要時代表國家行使監護權。五,完善以監護權撤銷為核心的體系化聯動機制。建立由本人、親屬、社區、公安、教育、民政等機構多層次的監護機制,對監護不當的情形早覺察、早報告,建立以調查核實、等級評估、行為矯正、啟動訴訟、公示及監護權回轉為主的監護權撤銷的基本流程;當監護權被撤銷后,建立緊急安置制度,防止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監管境地。
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是世界各國的立法的共同趨勢,需要家庭、社會、政府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國立法也正在順應這一世界潮流,不斷完善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我們相應通過各方的努力,我國未成年人的權益將會得到全面的保障,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