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各位領導、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前面國棟先生就民法的人講了一下,我就講物了。人和物的關系在民法民判里可以類比為語言學上的主語和賓語的關系,中間的謂語就是權利。所以民法要解決的,一個是主體的地位和人,另一個就是主體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的用意。
權利的內容必定要有特定的指向,所以就一定要有相應的客體。主體權利的客體大部分都是財產關系上的客體,當然也有人身、人格關系上的客體。我們就財產關系這一部分來講,我們可以把這一部分法律制度稱之為是財產法。
十九世紀末德國民法典在財產法的理論上有兩個重要的特色:一,物權和債權的嚴格區分,以至于大家認為民法上的財產權就是物權和債權,我們看到有很多的書在解讀知識產權或者是解讀股權的時候,要么是物權,要么是債權,始終說不清。二,物必有己和物權法定,由此形成了一個邏輯自卡的封閉式體系。前面的學者講到,從清末到明初以來,我們繼受的就是德國法,到目前為止,中國的民法采用的仍然是德國的模式。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知識經濟的興起和信用經濟的發達使人類社會告別了單一的實物經濟,進入了信用經濟、知識經濟和實物經濟“三位一體”的時代。所以,今日之財產除了有形財產以外,還有大量的無形財產,包括知識財產和信用財產(金融財產)。
民法的財產概念在法國民法典里面是廣義財產,即無形財產和有形財產的兼容并包。德國民法奉行物必有體的原則,所以財產僅限于有形財產,也就是財產法僅限于物權法。二十世紀以來知識產權和其他有形財產大量出現,物權債權化、債權物權化等財產現象也層出不窮,原有的民法典無法包容,于是便出現了在法典的古老城堡之外,各種各樣的特別法判例這些新起的高樓拔地而起的局面。所以,民法在現實生活當中的作用就日益淡化,民法規范也趨于碎片化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歐洲稱作是解法典化。
編纂民法典的主要意義:一,整理已有的法律資源,使之條理化。以便于民眾了解和財產適用,也有利于形成長期穩定的秩序預期。二,在法典化過程中注入時代精神,使之與時俱進,以引領未來的社會生活。因此,在二十世紀后期,大陸法系又出現了債法典化的運動,其中的代表之一或者一個典型的代表,就是1992年的荷蘭民法典。荷蘭民法典的體系設計總體上是先人后物,它的第一編就是人法,是關于自然人以及家庭關系的規律。第二編叫法人,是關于公司等商事主體的規定,也就是商法入典,當時商法的一部分,商事組織法。從第三編開始就是財產法,首先是財產法總則,然后是繼承法、物權法、債法總則、合同法、運輸法(荷蘭是海運大國,所以有運輸法的傳統)、計劃中的有治理成果法,就是知識產權入典,最后一編是國際司法。荷蘭民法典的亮點就是第三編財產法總則,沒有采用德國的民法總則,而是找了一個財產法總則,它使用的財產概念是包含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廣義概念。實際上是回歸了法國民法典廣義財產的概念,而且把法律行為、訴訟時效這些制度都包括財產法總則里。同時,在這個總則里也有一些創新,企圖來整合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比如說有一個概念是財產共同體,有形財產有共有,無形財產(知識產權)也有共有。所以,它用財產共同體這個概念來涵蓋物權有形和物形財產共有的關系。
當然,荷蘭民法典在構建新興財產法的體系方面也有一些缺憾,其中最大的缺憾是治理成果權這一編最后沒有能夠成功,主要是受到了當時歐盟的干擾,歐盟不斷地發布指令,始終跟不上,最后出不來,所以最后就放棄了。
從這個意義上講,歐洲的在民法典到目前為止還是一鍋夾生飯。進入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進入互聯網時代,新的財產形態和交易形態更加豐富,加上生態文明需求的凸顯,自然資源產權和環境產權也進入了人們的視野。所以一個更加五彩繽紛的財產世界已經呈現在我們的面前,新時代的文明建設呼喚著新時代的財產法,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創立新興財產法體系是二十一世紀民法典的哥德巴赫猜想,誰能夠摘取這顆皇冠上的明珠?正在編纂中國民法典的中國人,有沒有決心去摘取它?早在本世紀初,我國關于民法典體系的討論中,以王家付(音)教授為代表的一批學者提出制定大財產法,將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納入其中,但是很遺憾,當初沒有被采納,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們缺乏足夠的理論論證。這些年來,我國的學者正在努力地研究新興財產法的理論和體系設計。
其中,本人在2009年完成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的一個項目叫“現代財產法的理論建構”,后來這篇文章的縮寫版在2010年發表中國社會科學第一期上,我們已經做出了探索。在我的成果里邊,已經設計了一個新的財產分類體系和一個新的民法體系。我這個體系曾經跟意大利的著名法學家史起巴明(音)教授在羅馬討論過,在香港城市大學的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會議上也跟國際學者討論過,得到了他們的肯定,史起巴明教授對我這篇文章非常感興趣,英文版也在國際上發表了。
如果我們現在來導中國式的新興財產法體系,我們的理論準備比起上個世紀五十年代荷蘭人搞荷蘭民法典時的民法準備要充分的多,而且我們的客觀環境、客觀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給我們提供的條件和支持也比當時要充分的多。
因此,對我們來說,這就是一個機遇,要不要選擇這個機遇?這個問題今天就提到這個地方,大家來考慮。我相信,只要我們樹雄心、力壯志,團結一心、共同努力,是可以搞出一部新的民法典財產法體系。這將意味著,中國民法過去是十九世紀歐洲民法典的追隨者,我們將成為二十一世紀民法典的引領者。這將是中國在崛起中的法治進步和軟實力提升的一個重要標志。
今天這個發言是拋磚引玉,如果我們這一代人做不到,我們可以留給我們的后代,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