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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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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漢東:民法典編纂與知識產權立法

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各位領導、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關于知識產權與民法編纂的關系,我想我和一些民法學者,當然包括大部分知識產權學者有這樣一個基本的觀念,那就是知識產權必須設立,而且應該在民法典當中獨立成編。就本單元的主題而言,我以為知識產權不應該是民法典的相關法,而應該是本來法。我覺得秉持這樣一個立法,才能說明民法典與社會發展同步,古而不老、固而不封,也就是今天上午王會長所談到的,中國民法典編纂必須應該具有以走時代胸懷和創新精神。

  根據我的觀察,在人類歷史上所發生的兩次民法典運動,知識產權的歷史遭遇是完全不相連的。在十九世紀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當中,知識產權可以這樣說,是命運不堪。無論是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還是于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是實質。我以為有三個最基本的原因:一,知識產權本來是英國法創始,對于大部分法律來說,也是移植法。在立法的節點上,無論是觀點還是版權法的立法時間都早于兩部民法典。二,上述法律不僅是獨立承載的基本法,是互為相關的擔心法。也就是說在整個十九世紀還沒有形成一個以知識產權命名的統一的改變。我以為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原因,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都是一種在羅馬法物化財產權結構基礎上的再造。

  以物為課題,以所有權為核心,以物權和債權為基本結構,這樣一種財產權接受很難接納知識產權。到了二十世紀第二次民法的運動就發生了變化,可以說知識產權叫做應用而生。那就是現代化、體系化的知識產權進入民法典,可以說知識產權入典成為新民法典的歷史坐標。我想這其中首先來自于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互換。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正是這個公約的頒布,使得知識產權成為了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概念。而且在這一時期,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版權專利和商標得以現代化和體系化。

  所以我們看到,從二十世紀以來,特別是九十年代的民法典編纂運動以來,大部分國家競相將知識產權編于本國的民法典,其中有代表性的應該是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95年的蒙古民法典,2003年的烏克蘭民法典,2005年的越南民法典以及2006年完成的俄羅斯民法典。我想,中國知識產權能夠進入到民法典,不僅是對外來制度的借鑒,更是一種本土發展的需要。也就是說,我們有著一種深厚的本土立法資源。大家都知道,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是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也就是說把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人身權并稱為一致權力,這種立法提議在當時被稱之為是具有世界意義的立法創舉。因此,從立法這個體例的傳承性的意義來說,知識產權必須入典。

  如何入典?這是一個存有爭議的問題。我們簡單回顧一下,2001年當時在討論民法典草案時,提出了關于知識產權的30個條款,我作為評審專家也參加在關門會議,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舉行的,當時我發表一個觀點,凡是民法典都沒有知識產權范式,凡是規定有知識產權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但是我想,時過境遷,我們這個結論也有必要加以修正。2000年以來,從烏克蘭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到俄羅斯民法典競相規定了知識產權制度,我們盡管可以說它們不是范式,但是中國的民法典為什么不能創造這樣一種范式?因此我認為,關于知識產權如何入典有三種可以選擇的方法:一,納入式。把知識產權的各種規范、制度整體的移植到民法典之中,使知識產權編與物權、債權并列。二,柔和式。1995年蒙古民法典采取的體例,把游行的財產所有權、傳統所有權與無形的財產所有權、與知識產權融合在一起,統一歸并在所有權編制中。三,鏈接式。包括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烏克蘭民法典都是如此,而且采取一種二元立法的方法。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所依傍為例,或者有單行立法或者專門的法典。

  因此,我的具體建議,未來民法典的編纂關于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可以采取點面結合的鏈接方式,一,現在的民法準則草案對知識產權做出原則性規定。第二,在時機成熟的時候,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編必須與物權編、債權編、人格權編同時存在。我建議,未來的知識產權編對知識產權的信值、主題、課題、產生、利用、限制和保護這種私權性的規范做出系統規定。

  總的說來,我認為一個沒有知識產權的民法典不是一個具有創新價值的現代民法典。一個沒有知識產權編的民法典就不是一個具有世界影響的范式民法典。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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