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大家上午好!很高興有這樣的機會報告一下自己對于中國民法典便咱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必須要秉承一種妥當的法典觀念,才能夠找準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真正的重點和要點,從而真正的推進中國的法制建設工作。坦率的說,在當下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工作之中,似乎別沒有明確一個真正的法典觀念作為總的指導思想,我們很多人在談民法典編纂,但是我們通過對于民法典編纂究竟解決什么問題?并沒有統一的看法。從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來看,從來沒有一個國家純粹為了民法典編纂民法典,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編纂之所以成為標準的配置,主要因為要借助于民法典編纂,重新整合法律淵源體系,實現法律統一,完成民族國家的建構,這樣的歷史任務在中國當下并不存在,我們的問題是,在中國當下究竟什么因素使得一部民法典對于我們而言不可或缺,對于這一問題的答案,我們認為必須而且只能夠在中國法制發展的歷史軌跡中才能尋找到。
從上世紀80年代初期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改革,中國民法體系逐漸發展和完善,中國的民法立法在某種意義上采取了一種經驗主義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模式,因此很多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而前進,這樣的批發轉零售的立法模式,有其優點,更加靈活而且具有可調試性,也有天然的缺陷,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民事單行法往往帶有不同時期的烙印,似乎看來存在很多矛盾不協調的地方,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日增完善,對先前制定的各項民事單行法必須要進行通盤的反思、整理,消除彼此之間的沖突,彌補存在的缺漏,這項工作越來越迫切。我們認為,這才是中國法制發展的特殊歷史軌跡給中國民法學者提出的真正課題,也是需要民法的編纂解決的真正恩情,這也是這次民法典編纂底線性的目標和任務?;谶@一點我們認為,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點必須是表現為立足于既有的法律基礎之上的完善與發展,也因為這一點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必然會表現出一定的匯編式的特點,而非全新的創造,中國民法典必然會與歐洲19世紀法典編纂運動中涌現出來的法典呈現出自己的特征,能夠認可這種法典觀念和法典編纂的愿景,我們可以說,中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要把既有的民事法律淵源體系,特別是最高法院為主體的司法體系,在民事領域頒布的大量司法解釋,進行全面的清理、篩選和納入,作為我們這次民法典編纂重點和核心工作。
我曾經向很多學者,特別是那些參與民法典編纂的學者提出兩個問題,在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如何對待最高法院頒布的為數眾多的司法解釋。民法典編纂之后還有司法解釋嗎?在世界范圍內能看到一個1000、2000條民法典與3000多條的司法解釋并存的局面嗎?沒有人清晰回答這兩個問題,司法解釋在中國民事司法實踐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這一現象的出現有中國特殊的歷史語境,從積極的角度看,最高法院發布的各種司法解釋有效的回應了民事領域規范缺失的問題,能夠指導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動,但司法解釋的發展,在當下也已經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具體來說,我認為一個比較形象的比喻,出現了立法者與司法者的交叉規范創作現象,舉一個例子來說,1994年制定擔保法,2000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非常詳細的擔保法司法解釋,2007年有物權法,物權法中間也有關于擔保無權的相關內容,隨著可以預見,我們將來制定民法典,我們又會有民法典中間的物權邊的相關內容,在實踐過程中,有司法者所創造的司法解釋規則,有物權法創造的規則,后來物權法又被納入多了民法典之中的規則,者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這之間的表述存在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是有益的不一致,還是解釋上沒有意義的?這個問題在侵權責任法通過以后,如果處理侵權責任法中先前人事審查賠償司法解釋等等問題上,都是具有類似性的,隨著中國民法典便咱的推進,可以想像,民法領域所有的部門都會與先前通過的司法解釋之間形成一種全面覆蓋的關系,我們民法典編纂中不能夠有效的處理與先前存在的大量司法解釋的規范,不能形成一種很清晰的處理模式,民法典的編纂實際上只會導致我們國家法律淵源體系混亂的程度。從這個角度來說,其實也結合了主要結合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編纂歷史經驗來看,必須要通過這次民法典編纂重新劃定一下在民事領域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合理的邊界是什么?必須要認識到類似于中國最高法院為主體的發布大規模條文式的司法解釋,在世界法制史上是非常特殊的歷史現象,能夠解決中國的問題,不可能也不應該長期存在,通過民法典的編纂對先前的,特別是最高法院創設的大量合理的司法解釋規則納入到民法典之中,使它上升為正式的國家法規范,是民法典編纂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時也要把司法解釋中有一些不必要的、重復的、冗余的規范,純粹經過非常簡單的解釋和操作就可以得到的規范,在民法典編纂中予以廢止,使得中國在民法領域的法律淵源體系實現新的整合和新的合理化,而后中國的法學家、中國的法官、中國的立法者可以統一的以一個民法典作為中國民法發展的一個新的出發點,而最高法院它的角色應該是在日常的,通過具體個案裁判中日積月累的發展法律,完善中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國的法學家主要的職能,就是對于民法典中間的條文進行解釋論的建構,同時歸納、總結以最高法院為主所發布的裁決書中體現出來的對于規則的理解和適用以及發展,這樣的話,整個中國民法淵源體系中的各種構成性的力量,能夠形成一種良好互助的關系。這個就是我們值得追求的,通過民法典實現的中國法制發展的可持續性的真正新的歷史時代的到來。
如果我們,甚至不能夠有勇氣回答以下的問題,民法通則將來有可能被取代,但是我們物權法領域的先秦各種擔保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二等等,如果在接下來的分則編纂中不能把其中很好的規范進行整理、研究,把其中最好的規范納入到民法典之中,而仍然對這個問題視而不見,我認為我們中國民法典編纂,在規范層面上似乎并沒有找到真正的立足點,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