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大家上午好,感謝大會邀請我來跟各位分享。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中,有兩個條款涉及了民事活動和民事裁決的規范依據問題。其中,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钡谑畻l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這兩條規定,前者即第八條可以看作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依據,后者即第十條可以看作處理民事糾紛的裁決依據。從草案的本意來看,是將行為依據和裁決依據分開規定的。這就涉及如何認識法律規范的功能和作用。我個人認為,對于法律規范,無論是公法規范還是私法規范,或具體的民法規范、刑法規范,它們首先是一個行為規范,其次在需要裁決的時候才是一個裁決規范,這一點如果不明確,對我們的立法影響很大,這恰恰是經典法理學問題。因此,我認為沒有必要用兩個條款來重復規定相近的同一項內容,且還可能由于規范內容的不一致造成理解上的錯亂。
這個問題還只是一個立法技術的問題,涉及立法者對法律規范功能的認識和理解。我主要想談的是對于《民法總則》草案第十條內容的看法。
草案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做草案說明時講到:民事關系十分復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商業慣例或者民間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有利于糾紛的解決。第十條將的“習慣”作為一種新的規范類型做了確認,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同《民法通則》相比,取消了國家政策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該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在民事活動的規范類型里面沒有國家政策的地位了。
如何看待國家政策在中國社會治理以及民事活動中的作用和功能,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美國法學家波斯納有個觀點,他說“很難想象一個國家可以在沒有政策的情況下去運行,去作出判決”。我們現在有些人一提到政策,很容易把政策同人治、長官意志、隨意性等等同起來,賦予政策一種非常負面的評價和印象。 其實,政策是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規范類型。
我在研究法律與國家政策問題過程中,發現國家政策和法律有三種關系:
第一種我把它叫做“法律之中的政策”。在我國現行有效的251部法律里面,有80多部法律中250多個條款直接有國家政策條款。
第二種我把它叫做“法律之外的政策”,就是現有的《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它就是法律之外的國家政策,即當法律缺位時,國家政策就成為我們遵循的依據。
第三種我把它叫做“法律指導性政策”,或者再直接一點,叫“法律之上的政策”。什么是“法律之上的政策”,如十八大、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五中全會做出的重大決策,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再具體一點就是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
以上三種情況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都存在著。民法典所涉及的國家政策,主要指的是法律之外的國家政策。現在草案中將國家政策拿掉了,民法典能否概括和周全所有的民事生活?我們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能力能不能做到這一點?如果做不到,又要求法院不得拒絕裁判,規范類型哪里去找,法律沒有的哪里去找?這樣就自己給自己設了絆,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沒有給政策留下空間,僅僅按照習慣,中間空檔太大。從法律層面,我們無法做到周全,社會生活太復雜,而政策在司法過程中、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發生的作用,遠遠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它的作用被遠遠的低估了。
為什么我要高度強調繼續保留《民法通則》中關于國家政策的法律定位,作為民事活動的主要規范淵源?是同我對轉型期中國社會特點的認識相關聯。按照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無論是2021年,還是2049年,中國始終處在變動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轉型期的社會關系處在不斷的變化過程。對于已經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我們要用法律的形式將它們固定下來;對于還不十分穩定的社會關系,可以發揮政策所具有的靈活性特點,用政策的形式對它們予以規范。在相對穩定時,再將它們法律化。無論是法律之中的政策條款,還是法律之外的政策,它們都只是一種規范導引和指向,具體的內容取決于法律所導引和指向的政策內容。這種政策的內容可以根據社會的變化及時地做出調整和修正。因此,我們可以將政策理解為法治框架內的規范內容,而不是游離在法治之外。
因此,我建議,應當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建立一個三位階的民事規范淵源,即法律、國家政策、習慣。在《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政策和習慣的法律地位,將現在的《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該遵守國家政策“修改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國家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依當地習慣”,形成一個“三位階規范淵源結構”,即:有法律時依法律,無法律時依政策,無政策時依習慣。每一個后位階規范的適用必須以前一位階規范的缺乏為前提。這樣可以徹底解決民事活動和民事行為的規范依據和裁決依據問題,從民事活動和民事行為上一攬子解決問題,把原有的一些特別性規定變為一般性規定,使它成為所有民事活動和民事行為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