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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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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忠梅: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編纂中的體現

時間:2016-08-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興跟大家分享一下關于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當中貫徹和體現中的問題。今天我們在PM2.5的數值超過100的情況下討論民法典的制定,沒有人會反對把綠色發展理念貫穿到民法典里面去。

  環境問題是因什么產生的?為什么我們要在民法典當中貫徹環境理念?大家可以把環境問題歸結為市場失靈、政策失誤、科學不確定性、貿易發展等很多的原因,但是這么多年來,政治學家和經濟學家得出的一致結論是,起決定作用的是制度安排上缺乏對環境與自然資源價值的全面認識以及全屬界定的不清,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的制度安排和認識。中國現在提出來綠色發展的理念,大家對綠色發展有很多解讀,我覺得綠色發展最核心的就是兩句話?!敖洕h保”、“環保要經濟”,要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之間有機的協調起來,這個理念顯然不是靠單一的民法或者是民商法,或者單一的環境法所能夠完成的任務,它必須實現兩者之間的對接,但是我們知道,民法與環境法是兩個不同方向的法律,一個是關注公共利益,它是綜合性的調整。一個是關注個人利益,是個人主義或者個體主義的法律。如何在個體主義和整體主義的基礎之上,兩個不同的法域找到接口,我的觀點認為,我們既要認識民法和環境法的不同,又要找到他們之間的接口,所以我提出來一個觀點,我們既要見樹木又要見森林,民法典制定過程當中怎么既見數目又見森林?

  不見樹木是沒有森林的,資源所有權制度是經濟要環保的前提,我們的所有權制度是現在環境問題產生的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原因,我們現在中國最大的一個問題是什么?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虛置的,雖然我們有很多規定,全民所有制,我們實現國家所有權,但是資源所有權制度到底是什么?我們到現在為止并沒有明確,我們實際的狀況是屬于不動產的土地、河流和海域為地方占有并且使用,礦產資源被中央控制,實際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行使對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利用的權利,以及出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權利,最大的問題是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監管權不分,因為沒有建立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制度,所以所有權主體虛置,用益權無法操作,導致單項自然資源法規定自然使用權不明確。導致兩個問題,一個是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混亂,我們國家實際狀態是誰享有許可審批權就歸誰所有。還有就是政府直接配置資源或者不合理干預資源的配置刀子地方政府出臺很多的優惠政策來招商引資,最大的政策是降低環保標準,催熟產業轉移、加速產能過剩,造成最大的資源浪費和環境保護。我們沒有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對于資源以及資源性產品的過度需求沒有辦法有效的抑制,所以我們的工業用地水資源、能源價格偏低,占用湖泊、河道、濕地、林地成本過低,甚至基本上沒有成本,所以無法彌補生態的價值,地方政府佛人企業采取掠奪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及用嚴重污染環境的這些違法行為,使得我們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質量日趨惡化。

  在上述的情況下國家提出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建立明確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制度,民法典在建立系統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制度意義重大,在這個里面我們認為,在公有制的條件下,建立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度,是合理確定自然資源市場配置和行政管理的界限的前提,只有建立了這樣的制度才可能防止資源的大量浪費、破壞以及環境污染問題的產生。

  只見樹木沒有森林,完全的意思自治會給經濟要環保帶來一定的問題。傳統的民法不考慮資源的生態價值,更多考慮的是經濟的有用性或者是資源的多元性,在這個里面,傳統民法以土地資源的利用為基本形式設立了制度框架,在這個制度框架里面設置了很多的制度,包括債權制度、侵權行為制度,這些制度把資源是看作單獨的個體,沒有一個整體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用物和自然資源這兩者之間的轉化,這就是森林和樹木之間的關系。

  近現代的民法對于環境問題做出的很多回應,在傳統所有權制度下,我們利用環境排放污染物沒有人可以主張權利,現在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對所有權加以了限制,在傳統的契約自由下破壞環境是意識自治,合同制度里面也有附隨了環境保護義務,侵權責任制度下,破壞環境資源按照過錯責任無法承擔追究責任,現在已經有了無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所以我們覺得近現代的民法典的發展,尤其在現代國家制定民法典的過程當中對環境問題予以了高度的重視,這種重視的原因是什么?我認為人類社會必須協調好兩種自己的生存方式。我們環境問題的產生是因為人的生物性生存和社會性生存兩者之間發生了沖突,我們如果沒有生物性生存,我們社會性生存將不復存在,如果沒有社會性生存我們的生物性生存也沒有意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和環境法必須在尊重不同的規則,尊重自己不同規定情況下,要進行溝通和協調。這是我們民法典制定的要務。

  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要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的考量,應該從三個方面著手。一、宣誓生態環境保護的理念,在民法典當中做原則性的宣誓。二、將可以提交為個人權利的相關內容納入到民法典,保護個人的環境權益,并且為保護公共利益留下接口。三、和環境保護相關的制度相銜接,為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留下接口和空間,這就是我們在民法典編纂的過程當中我的觀點,我們不要用民法代替環境法,也不要用環境法代替民法,保持各自的獨立性,保持各自的特色,但是要溝通和協調。

  既見樹木又見森林,民法典編纂過程當中不僅僅是經濟要環保,還要體現環保要經濟這樣的理念,具體來講有幾個建議?,F在我們在民法典編纂過程當中已有的工作已經充分體現了這些關注,我覺得目前的處理方法也是贊成的,從目前公布的草案和公布的內容來看有幾個建議。

  一、總則已經公布的草案當中原則的第7條,沒有把維護生態安全作為原則加以宣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是三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應該統一一部分,現在忽略了生態安全這么一個宗旨。

  二、民事權利部分應該把同一場景混合私權和公權的情況加以考慮留下接口,建議把生態服務功能抽象維環境容量權,在人格權的考慮里面要對環境問題引發的人的健康影響加以考慮。

  三、修復生態環境現在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寫入要冷靜,不是所有的環境問題都會帶來生態破壞的影響,也不是所有的破壞都用生態修復這樣的一種責任追究方式,比如大氣污染,它就不是生態修復這樣的一種形式可以歸結的,噪聲污染等等這樣的方式。

  物權部分的兩點建議。一是與相關資源立法注意協調,除了建立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需要建立公共公有物權利制度,在物權法當中的用益權部分,尤其是采礦權、取水權、捕撈權,不符合用益權的屬性應該重新考慮,在這個部分動物保護問題,應該做出相關的規定,可以借鑒把動物作為特殊客體的做法加以規定。二是民法內部要進行協調,比如物權法當中相應關系,第90條在物權法當中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后果,在司法實踐當中,相鄰污染關系的處理都是按照侵權法處理的,無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保護是不一樣的,實際上我們就是缺乏了對于相鄰污染關系的處理后果的法律規定,關于相鄰污染關系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它涉及到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聚合問題,在侵權責任法里面如何和人身權保護,尤其是生命健康權的保護相互銜接,之也是值得考慮的一個問題。

  合同部分建議兩點,一是在合同總則方面考慮生態保護的義務做原則性的規定。二是在合同類型當中增加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合同類型,現在環保產業的發展,尤其是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水權交易市場,排物權交易市場發展非常迅速,并且要在全國覆蓋,我們用無名合同的方式加以處理已經不合適,建議規定一類合同形式。

  侵權部分有三點建議,與相關資源環境立法的銜接,把生態破壞的行為納入侵權的范疇,與環境保護法銜接。統籌考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損害,要和公益訴訟相銜接。要與近兩年來出臺的環境司法解釋相適配。民法典內部銜接,對于民法典至于民法學家為主體的工作認為,其他的學界也應該積極的參與,我特別希望環境法學界能夠更多參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為我們制定一部綠色的民法典,體現綠色發展理念的民法典做出應有的貢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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