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司法文明建設的方向與路徑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吳洪淇*
在本輪司法改革即將收官之際,以“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為主題對我國的司法問題進行一次集中的討論是非常及時的。經過三年多的試點改革,目前司法改革各項舉措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推進。本輪司法改革任務繁多,改革范圍遍布全國,涉及司法體制的各個方面。對于這樣一場涉及面廣泛的司法改革成效要進行系統全面的評估顯然需要多個維度的系統評估。但如果從整體上用一個范疇來統籌和標識司法改革成效的話,那么我們或許可以用“司法文明”這樣一個術語來加以概括。用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書記在上個月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的講話來說,司法體制改革最終的目標是要“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那么,什么是司法文明呢?這是一個加以進一步界定的術語。“文明”就是與“愚昧”、“落后”、“野蠻”相對的概念。對于文明的司法,大家或許見仁見智,而對于這些不文明的司法現象,則更容易形成一些基本共識。張文顯教授提出,“法治文明系政治文明的基本標準,而司法文明系法治文明的基本標志”。[1]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文明則意味著司法進步,意味著更先進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為和司法文化,司法文明可以說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2]司法文明的方向應當如何確立?是否存在一個共識性的司法文明判斷標準,這是一個可以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本文僅僅代表對于司法文明基本方向及其建設路徑的一種看法。
一、司法文明建設的基本方向與評價體系
(一)司法文明程度的基本方向
司法文明是對一個國家司法總體狀況的基本表征,通過司法文明建設可以有效提升一個國家司法文明程度。一個國家的司法狀況是一個綜合性的復雜體,概括說來可以包括以下五個層次:司法體制、司法制度、司法主體、司法對象、司法文化,這五個層次也是司法文明建設的基本方向。
第一,司法體制是司法權力架構的出發點,司法權力的合理配置是司法文明建設的前提。本輪司法改革一開始便著眼于司法權力的頂層設計。比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就提出了“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試點改革”“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等都是對司法體制方面的改革。
第二,司法制度是司法權力運行的具體落實,建構科學合理的司法程序制度才能使司法文明建設。公益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司法公開等都是本輪司法改革在司法制度層面的調試。
第三,司法主體:養成一支德才兼備的法律職業隊伍。司法員額制、司法責任制度等制度改革目的都是為了將最優的司法力量投入到辦案一線,讓司法職業成為一個具有吸引力的法律職業。
第四,司法對象:司法所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具體體現在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有效保障。立案登記制、律師權利保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完善等等最終都是為了訴訟當事人權利的有效保障。
第五,司法文化是孕育各國司法的土壤,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才能使司法文明最終得以扎根。
因此,司法改革的各方面舉措在與司法文明建設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本輪司法改革是一次整體性的、綜合性的改革,涉及司法體制、制度、主體、對象乃至司法文化的各個層面。
(二)司法文明程度的評價體系
司法文明建設的基本方向確立下來之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為了如何評估司法文明發展進程。根據司法文明的五個基本方向,可以將司法文明程度的評價體系分解成如下指標體系:
表1 司法文明指數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1.司法權力 |
1.1 司法權力依法行使 1.2 司法權力獨立行使 1.3 司法權力公正行使 |
2.當事人訴訟權利 ? |
2.1 當事人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2.2 當事人享有獲得辯護、代理的權利 2.3 當事人享有質證權利 2.4 當事人享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
3.民事司法程序 ? |
3.1 民事審判符合公正要求 3.2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自愿、合法 3.3 民事訴訟裁判得到有效執行 |
4. 刑事司法程序 ? |
4.1 偵查措施及時合法 4.2 審查起訴公正有效 4.3 刑事審判公正及時有效 |
5. 行政司法程序 ? |
5.1 行政審判符合公正要求 5.2 行政訴訟裁判得到有效執行 |
6. 證據制度 ? |
6.1 證據裁判原則得到貫徹 6.2 證據依法得到采納與排除 6.3 證明過程得到合理規范 |
7. 司法腐敗遏制 ? |
7.1 警察遠離腐敗 7.2 檢察官遠離腐敗 7.3 法官遠離腐敗 |
8.法律職業化 ? |
8.1 法律職業人員獲得職業培訓 8.2 法律職業人員遵守職業倫理規范 8.3 法律職業人員享有職業保障 |
9. 司法公開與司法公信力 |
9.1 司法過程依法公開 9.2 裁判結果依法公開 9.3司法權力主體受到信任與認同 9.4司法裁判受到信任與認同 |
10. 司法文化 ? |
10.1 公眾參與司法的意識及程度 10.2 公眾訴諸司法的意識及程度 10.3 公眾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識及程度 10.4 公眾接受現代刑罰理念的意識及程度 |
二、司法文明指數評估與司法文明建設的路徑
1.司法改革是推動司法文明建設提升司法文明程度的內在路徑。本輪司法改革的一個突出特征是整體性和系統性,涵蓋了司法文明建設的各個層面。通過全方位的司法改革促進一個健全的司法系統和司法環境,這是司法文明建設的一個基本路徑。其效果如何,本單元其他演講的專家會進行深入的評估。
2.司法文明評估是推動司法文明建設的外部動力。以前述一級和二級指標為考察對象,項目組在全國31個省份的社會公眾與法律職業群體進行跟蹤調查。借助于2011計劃司法文明指數項目調研組在全國范圍內的調研,課題組分別在2015年和2016年在全國范圍發放了調查問卷。其中,2015年,該項目組一共在全國20個省級地區發放了4000份問卷,范圍同樣涵蓋了警察、律師、法官、檢察官四個群體,每個群體為1000份。2016年一共在全國范圍內發放了6200份專業問卷,回收了5848份,受訪群體包括法官(1474份)、檢察官(1509份)、警察(1331份)和律師(1482份)。課題組還面向全國發放了18600份社會公眾問卷。問卷的發放遵循著大體的配額控制與質量監控。[3]由于15年的信息主要作為一個對比,下表1當中主要介紹16年受訪對象的基本背景信息。問卷當中有8道問題法律職業環境激勵狀況,有8個題涉及受訪者的背景信息(包括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從業年限、教育背景、黨派等信息)。評估的對象涵蓋了前述十個一級指標三十二個二級指標,涵蓋了司法領域的各個層面。時間關系,下文以法律職業化這一維度為例,展示司法文明指數評估對司法文明建設和司法改革的促進作用。
表2 2016專業卷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職業 |
法官1474份;檢察官1509份;警察1331份;律師1482份 |
性別 |
男性3591份;女性2227份 |
年齡分布 |
25歲以下551份;26-35歲2842份;36-45歲1571份;46-55歲665份;55歲以上65份 |
從業年限 |
3年以下1029份;3-10年2330份;11-20年1311份;20年以上712份 |
教育背景 |
高中及以下22份;???52份;本科3530份;碩士1603份;博士73份 |
政治面貌 |
中共黨員4106份;民主黨派103份;無黨派人士72份;共青團員527份;群眾997份 |
在本輪司法改革當中,通過法律行業的職業化改革來塑造一支高素質的法律職業隊伍是本輪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無論是司法人員的員額制、司法人員的責任制還是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其實都隱含著法律職業化這樣一條主線。改革者希望通過法律職業化改革來建立一支高素質法律職業隊伍并最終達至提升司法活動質量以滿足社會需求的總體性目標。為了測度全國法律職業人士對于司法改革所帶來的職業環境的變化,司法文明指數調查團隊通過問卷的形式對于公檢法及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進行系統的調研,從中獲得很多發現。時間關系試舉其中兩個發現。
表3 2016專業卷所提的相關問題
考察重點 |
所提的問題 |
職業待遇 |
您對自己所在單位職業待遇(工資、獎金、福利等)的滿意程度如何? |
職業晉升前景 |
您對自己所在單位法律職務晉升前景的滿意程度如何? |
職業安全保障 |
您對自己所在單位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的滿意程度如何? |
職業壓力1 |
在您所在單位,辦案受到單位內行政干預的工作壓力如何? |
職業壓力2 |
在您所在單位,辦案受到單位外部行政干預的工作壓力如何? |
職業壓力3 |
在您所在單位,您感受到來自績效考核的工作壓力如何? |
職業壓力4 |
在您所在單位,您感受到來自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工作壓力如何? |
職業壓力5 |
在您所在單位,您感受到來自媒體輿論的工作壓力如何? |
1.相比于15年數據,16年數據在職業福利方面基本上(除了職業保護之外)都有所提升。選擇較為滿意或滿意的受訪對象中,職業培訓(過去三年無培訓下降了19.9%)、職業待遇(提升1.5%)、職業晉升前景(提升2.3%)都有提升。
表4 法律職業激勵環境的基本狀況表
指標 |
職業培訓 |
職業晉升前景 |
職業待遇 |
職業 保護 |
職業壓力(行政干預) |
職業壓力(績效考核) |
職業壓力(當事人及其家屬) |
職業壓力(媒體輿論) |
15年 |
29.5%過去三年無培訓 |
滿意度27.5% |
滿意度25.1% |
滿意度28.6% |
壓力大占20.9% |
壓力大占37.8% |
壓力大占32.2% |
壓力大占27.8% |
16年 |
9.6% |
29% |
27.5% |
25.5% |
14.9% |
32.4% |
27.5% |
26.5% |
2.公檢法的滿意度普遍上升,職業壓力感普遍下降。其中,法官在職業培訓(三年無培訓下降15%)、職業晉升(提升6.9%)、職業待遇(提升8%)、職業保護(提升7%)方面有顯著提升,其中職業待遇滿意度提升最高。在職業壓力方面,行政干預(下降9.7%)、績效考核(下降6.8%)、當事人家屬(下降7.9%)、輿論壓力(下降6.5%)。其中行政干預壓力下降最為顯著。檢察官在職業滿意度上也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如法官。在職業培訓(三年無培訓下降19.2%)、職業晉升(提升2.9%)、職業待遇(提升4.3%) 方面有顯著提升。其中職業待遇滿意度提升最高。職業保護(下降0.2%)。在職業壓力方面,行政干預(下降1.5%)、績效考核(下降9.3%)、當事人家屬(下降2.4%)、輿論壓力(下降0.5%)。績效考核下降最為顯著。警察在職業滿意度上也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如法官。在職業培訓(三年無培訓下降15.7%)、職業晉升(提升4.8%)、職業待遇(提升5.6%) 方面有顯著提升。其中職業待遇滿意度提升最高。職業保護(下降0.6%)。在職業壓力方面,行政干預(下降7.3%)、績效考核(下降2.8%)、當事人家屬(下降6.4%)、輿論壓力(下降0.7%)。其中行政干預壓力下降最為顯著,輿論壓力改善最小。因此,公檢法方面,職業待遇滿意度提升最為顯著,次之為職業晉升。檢察官和警察在職業保護方面非但沒有上升,反倒略有下降。相反,律師的職業滿意度大幅度下降。職業前景滿意度下降10.1%。職業待遇滿意度下降9.3%。在職業保護滿意度方面更是急劇下降19.4%。職業培訓有所好轉(過去三年無培訓下降了30%)。職業壓力有所降低(行政干預下降6.1%,績效考核壓力下降1.8%,當事人及其家屬壓力下降3.6%),但來自輿論的壓力上升了2.4%。
這對我們司法改革提出三點啟示:第一,司法改革對于不同法律職業的影響呈現出顯著的差異性,法官隊伍產生的影響最佳,其次是警察,然后才是檢察官。其次,司法改革對于公檢法的職業激勵在職業待遇、職業晉升、職業培訓、職業壓力等方面來說都是正向的,但對于職業保護來說卻是顯著下降的。這充分說明在職業保護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特別是檢察官和警察的職業保護。第三,在公檢法和律師隊伍當中,律師隊伍的職業狀況并未隨著司法改革而變好,反倒在絕大多數指標上呈現下降的趨勢。這也充分說明律師隊伍的職業環境改善應該成為司法改革下一步重點關注的對象。
表5 不同法律職業激勵環境的狀況表
指標 群 體 |
職業培訓(過去三年無培訓) |
職業晉升前景(滿意度) |
職業待遇(滿意度) |
職業保護(滿意度) |
職業壓力(行政干預)(壓力大) |
職業壓力(績效考核)(壓力大) |
職業壓力(當事人及其家屬)(壓力大) |
職業壓力(媒體輿論)(壓力大) |
法官(15) |
26.2% |
12.4% |
8% |
11.2% |
23.7% |
44.8% |
45.3% |
34.9% |
法官(16) |
11.2% |
19.3% |
16% |
19.2% |
14% |
38% |
37.4% |
28.4% |
檢察官(15) |
28% |
21.9% |
18.2% |
26.8% |
15.6% |
45.5% |
22.3% |
22.9% |
檢察官(16) |
8.8% |
24.8% |
22.5% |
26.6% |
14.1% |
36.2% |
19.9% |
22.4% |
警察(15) |
27.3% |
22.3% |
21.5% |
25.2% |
26.2% |
43.2% |
27.8% |
43.9% |
警察(16) |
11.6% |
27.1% |
27.1% |
24.6% |
19.9% |
40.4% |
21.4% |
43.2% |
律師(15) |
36.9% |
55.1% |
54.2% |
51.1% |
18.1% |
16.9% |
34.2% |
9.7% |
律師(16) |
6.9% |
45% |
44.9% |
31.7% |
12% |
15.1% |
30.6% |
12.1% |
三、結語:為司法改革提供一面鏡子
司法文明程度的提升狀況可以為司法改革提供一面鏡子。司法改革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改革的最終落腳點應該是司法文明程度的有效提升。其最終的皈依,用習近平總書記的話來說,就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當然是一種非常理想的境界,雖不能至,但心向往之。因此,司法改革的效能與意義需要進行及時的跟進評估。司法文明指數通過大規模的問卷,通過傾聽社會公眾與法律職業群體對司法狀況的反饋來跟蹤了解全中國不同地區、不同維度、不同部門司法文明狀況的變動趨勢。通過這樣一種反饋,為司法改革的方向與策略調整提供一種參考。司法改革的最終成果應該落實到司法體制、司法制度、司法主體和司法文化整體狀況的改善,最終讓整個社會都受惠于司法系統運送正義能力的改善。
* 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第四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一等獎獲得者。本文的部分研究成果系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明指數課題研究團隊合作的成果,該團隊負責人為張保生教授,本人為項目執行主任。
[1] 張文顯:“司法文明新的里程碑——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文明價值”,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2期。
[2] 張保生、張中、吳洪淇等:《中國司法文明指數報告2016》,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頁。
[3] 比如,調研組要求每個省不少于兩個城市,公檢法應該均衡分布在基層、市級兩級,不能完全集中在某一個層級;被調研的4類人員都需來自2個及以上單位。具體調研情況介紹,請參見張保生、張中、吳洪淇等:《中國司法文明指數報告2016》,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4-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