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2 來源: 責任編輯:fml
陳會長、葉校長,各位同仁:
這個文章我看了兩遍,因為孟同學更注重社科法學的方法和我們平常的研究不一樣,以前的研究是教義法學,可能我理解有錯誤,我想把我的看法和觀感總結為兩個三點。前面三點認同,對他的觀點有三點贊同的地方:
第一,我認為他用法社會學的視角和方法的運用來分析“楓橋經驗”,特別是分析在社會變遷中的“楓橋經驗”功能變化,在三個階段功能有三大變化,三個時間的特征,這樣一種法社會學的應用,社會法學的應用是我們以前比較缺乏的。
第二,他試圖對“楓橋經驗”的功能作出全面解釋,闡明“楓橋經驗”功能演變三個階段里面演變的動因、演變的要害,這個總結我還是很認同的。第一演變是從教育群眾改造壞人演變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一般性的矛盾糾紛化解,這是1978年前后,改革開放以后。第二次轉變分析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轉到新時期“法化”也可能是法治化的轉變,總結這兩次轉變功能變化要害所在,這是很好的。
第三,孟同學的文章勇于反省“楓橋經驗”某些方面的不足或者異化,“楓橋經驗”在發展過程當中,有時候可能有一定的走偏的傾向,比如過度依賴信訪和矛盾調解,有功能外擴,擔負原來不屬于自己的功能,還有觸角伸得太長原來不屬于這個經驗解決的糾紛融入這個模式當中來,還有“楓橋經驗”到今天還沒有發展出新的工作方法,個人有個人不同的看法作為青年學者的論文對于這個勇于探索勇于分析用于反省是我感動的。
三點不足:
第一,關于三個階段的劃分,這種劃分是不是準確妥當我們可以商榷,他分成誕生階段,發展階段,新時期階段。這樣一種劃分給人感覺誕生階段也在發展,發展階段也在發展,新時期階段也在發展,這種概括準確不準確?一般來講以1963-1978年為第一個時期,是改造四類分子,緩和階級矛盾,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教育。第二階段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矛盾糾紛化解為內容,第三個階段就是上午很多領導講的自治法治后來也加了一個德治,以基層自治為核心,為主旨,結合依法治國的宗旨進行的現代轉型,就是“法化”轉型用更好的概念概括可能更好。
第二,關于某些判斷值得商榷。比如里面強調運動治吏到制度治吏,對官吏的控制防止官吏貪污腐敗,過去靠運動現在靠制度,這個沒有問題。把制度治吏理解為文官制度的治吏,這個可能有點偏,文官治吏更多就是公務員制度,更多強調的不是反腐敗本身為主旨的,運動治吏到制度治吏里面更多是法治治吏,不是文官制度而是整個依法治國,把權利關進籠子里面制度體系的治吏。
第三,某些提法可能有點問題,可能誤讀了歷史。第17頁,武斗的說法,我們理解文革才有武斗的說法,批斗四類分子在1963年好像沒有講武斗,武斗是兩派革命群眾,?;逝筛锩刹庞形涠贰?8頁提出和平改造四類分子的說法,以前好像也沒有提“和平改造”還有四清和社交(音)的關系,這兩個時間很近,實際上是兩個運動。兩個運動的宗旨內容是不是完全內部貫通的?還有關于宗教經驗后來的變化,是政治倫理的弱化和技術功能的加強這樣一種判斷,也可能有問題。今天政治倫理還在強化,因為新時代有新時代的政治倫理,這個理解可能有一定問題。謝謝。